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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一男子给老婆写保证书离婚净身出户!结果真离了…

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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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诸暨的老陈和陈女士是再婚,婚后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谁对谁错,各有各的说法。

      有一次,老陈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概意思是保证不打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

      后来,两人离婚了,家里有一大笔财产。陈女士和老陈打起了官司,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这张保证书有效,陈女士得到了全部财产。

      老陈不服,多次上诉。省高院和省高检介入后,案子重审。

      最新的判决结果是:这张保证书无效。


      服刑期间被判离婚

      回顾一下这个案子的过程。

      2002年,老陈和陈女士相识,两人在诸暨店口租了一个厂房经营水道管件厂。2004年12月,老陈和陈女士结婚,两人都是再婚,2005年7月生了一个女儿。

      在诸暨,陈女士家也是办厂的,2005年5月,老陈岳父提议,让老陈把厂搬过去,无偿使用。

      原本以为日子可以过得很简单幸福,没想到,夫妻俩经常有矛盾。陈女士说,婚后自己经常被打,有几次还挺严重,都去医院了,病历都还在。

      老陈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说,婚后,陈女士管得太严,很少让他单独出门。“一点自由都没有,说话也很难听”。

      2012年7月7日,这一次,吵得特别凶。陈女士被打成了轻伤。

      老陈说,因为陈女士骂了很侮辱他的话,他实在气不过,所以就打了她一耳光,接着,他把陈女士送去了医院,付了医药费。

      这一打,造成陈女士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老陈因此获刑7个月。

      老陈说,离出狱不到五天,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原来,陈女士起诉离婚了。那么,财产怎么分?

      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老陈写过的保证书,对并它进行了法律效力的鉴定。这张保证书,成了这场夫妻财产分割官司中的重要依据。


      保证书官司引起省两高关注

      写保证书那天是在2010年4月28日。那天,在厂里,老陈和陈女士的姐姐发生纠纷,打了起来。

      老陈叫了老家的村干部过来协调。考虑到两口子也经常有矛盾,在陈女士父亲的提议下,老陈写了张保证书。

      内容是这样写的:今后我不最(再)提出离婚一事,并保证不打XXX妻子,不打坏东西。要发生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此保证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我若最(再)打妻子XXX,她单方面提出可以离婚。

      同时,村干部作为在场人也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诸暨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相继判决,这张保证书有法律效力,陈女士获得全部财产。

      依据主要是《婚烟法》的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判决以后,老陈不服,他不断地向上级司法部门上诉。

      2018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双方利益过于失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这张保证书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是不是夫妻对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有待进一步查明。

      省高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之前绍兴市中院和诸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终审判决:保证书无效

      今年3月,这个案子在诸暨重审。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这张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有效。

      诸暨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种。婚姻法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子,这份保证书,是老陈按照陈女士父亲的要求和意思出具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和睦,陈女士也认可出具保证书的目的在于家庭和睦、夫妻和好。在此,可以理解保证书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书中“今后离开家庭,不拿一分钱离开”持完全不同理解,且双方事后也未能达成一致补充意见,因此,应认定该保证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表达模糊、界限不清,导致意思表示指向不清晰,不能得出明确、确定的结论。

      综上二点,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中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也不服,她上诉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重审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重审判决。

      今年6月,绍兴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在财产约定中,这张保证书是无效的。

      对于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有效,绍兴中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不予确认。

      这意味着,官司持续了五年多后,这张保证书在财产约定中无效,财产需要重新分割。

      老陈说,从2012年至今,可以说是身无分文,居无定所,生活困难。“既然保证书无效,我理应拿回属于我这部分财产。但因为她(陈女士)拒不到庭,没法分割相关财产。”老陈说,这又将是另一个官司,一切又回到了起点。


      这起“保证书”引发的财产分割官司,一波三折

      2014年7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有效。

      2014年10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3月,陈女士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按照保证书确定,法院判决陈女士分得全部财产。

      2015年7月,老陈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9月,老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1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陈女士支付老陈25万元,驳回老陈其他再审请求。

      2017年4月,老陈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因为该案是省高院发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2017年8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8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绍兴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2月,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陈女士拒不出庭,裁定按照陈女士撤诉处理。

      2019年5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保证书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20年1月,诸暨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判决该保证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据不足,驳回陈女士要求确认保证书有效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陈女士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绍兴E网、越牛新闻、小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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