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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前妻中奖500万,前夫还能分一半吗?

日期: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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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买房让孩子上学,又为了保住公租房,江西一对夫妻竟然决定“假离婚”。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又同居了四年,其间“前妻”买彩票中了500万,想跟“前夫”真离婚,财产怎么分呢?如此戏剧化的故事竟是一起真实案例。


  一、案情简介


  汪先生与赵女士都是离异人士,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家人共同居住在一套公租房内。


  2017年12月,因小孩上学需要,汪先生和赵女士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为取得购房资格,同时保住公租房,两人商议“假离婚”,并告知了赵女士的父亲。


  2018年1月,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1.双方因性格不合,自愿离婚;2.婚生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自承担50%;3.婚姻存续期间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


  协议离婚后,赵女士立马购买了一套总价64万元的商品房,汪先生向赵女士支付了购房款19.5万元,此后两人和小孩陆续在公租房、商品房共同居住,还一起经营着广告业务,但一直未办理复婚手续。


  2022年5月10日,赵女士花2元购买了1注福利彩票,中奖等级为选十中十,意外中奖500万。5月12日,赵女士收到了400万元的税后奖金。但赵女士却跟汪先生说只中了50万。


  2022年8月9日,夫妻二人发生矛盾,“假戏真做”准备真离婚,并打收条约定离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赵女士一人所有,赵女士向汪先生支付补偿款25万元整,从此双方无任何感情经济纠纷。赵女士当天向汪先生支付现金25万元,并在收条上签字。次日,汪先生搬离了商品房。


  不久后,汪先生发现赵女士隐瞒其中奖事宜,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一半的奖金收入。


  二、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汪先生和被告赵女士于2018年1月协议离婚后,一直未办理复婚手续,双方共同生活至2022年8月,该期间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在协议离婚前双方并无感情纠纷,仅为了家庭利益购置房产。离婚时,双方并未对夫妻关系存续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继续共同生活,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并共同经营了广告业务。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亦未对财产归属达成书面协议。因此,对赵女士关于双方同居期间经济没有混同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收条是否属于双方对财产归属达成书面协议?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2022年8月9日赵女士补偿汪先生25万元后,双方均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此时赵女士对汪先生隐瞒了中奖500万元的事实,仅告知中奖50万元。汪先生基于该错误的信息签署了收条。因此该收条不能作为分割双方同居期间财产的依据。2022年5月10日,赵女士出资2元购买了1注福利彩票并中奖500万元(税后400万元)。因双方经济混同,赵女士出资的2元,无法区分是来自赵女士个人财产,还是来自汪先生个人财产,亦或是来自共同财产。因此对该笔奖金500万元(税后400万元),应当视为原、被告等额享有,即汪先生享有200万元,赵女士享有200万元。因该奖金实际由赵女士领取,因此应当由赵女士向汪先生支付200万元。赵女士已经向汪先生支付的25万元,系对房产的分割补偿款项,与奖金无关,无需进行核减。


  原、被告均系离异后再婚组建的家庭。纵观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同居期间,汪先生对家庭倾力付出、悉心照顾,与赵女士共渡难关,有难同当。但赵女士却隐瞒中奖事实,对意外之财无法做到“有福同享”,有悖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据此,法院判决赵女士向汪先生支付福利彩票奖金200万元。一审判决后,赵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1.“假离婚”有何风险?假离婚不是法律概念,法律意义上没有假的离婚。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离婚后双方都属于单身人士,可能会出现一方拒绝复婚或选择和他人同居、结婚的情形。另一方面,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如果一方净身出户,另一方在离婚后又拒绝履行离婚前的承诺,可能会出现人财两空、假戏真做。如果想通过离婚,达到规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规避地方限购、公租房、人才房等政策,在实际操作上很难达到目的,风险很大。2.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何维权?如果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财产,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到人民法院起诉,将夫妻共同财产总量进行明确后要求再次分割。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财产的一方根据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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