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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近80万,却偷偷离婚把三套房转给妻女

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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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男子将名下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和女儿,但这一行为已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9月1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就王某某这起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小李是父女关系,和案外人高女士原本是一对夫妻。2011年至2016年2月期间,李某因资金所需,多次向王某某借款。2016年3月1日,李某与女儿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写明,李某将当地一套106.18平米的房产卖给小李,总价为85万。不久后,李某与高女士协议离婚,约定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归高女士所有。


      2017年6月,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和利息。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于2018年8月15日前分期归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2018年2月,高女士将名下一处房产A卖了115万元,女儿小李也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卖了79万元。


      由于李某迟迟没有还钱,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这时李某名下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终结执行程序,这时李某还欠着795004元及迟延利息。


      2019年4月10日,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8日,启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李某将房产A中属于自己部分无偿赠与高女士的行为,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高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王某某认为,李某在尚欠其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将其房产转让至女儿小李名下,存在逃避债务情形。要求判令在剩余债权20万元的范围内,撤销李某父女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庭审中,小李未能提供购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所涉房屋的资金来源、支付依据等能够证实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存在、不存在虚假情形的相应证据。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可以认定李某父女之间是无偿转让财产。执行案件中尚未执行到795004元及迟延利息,王某某在另案中要求高女士支付所得房款的一半及利息共计586500元,二者相抵,王某某要求以20万元为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20万元为限。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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