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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养十三年母亲认领女儿遭拒

日期: 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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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生母亲不闻不问十几年,突然有一天跑回来要认领女儿。

  1999年2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的小王在其两岁的时候,生父甘某由于犯罪获刑,生母陈某遗弃女儿后与他人生活。好在小王被养父老王收养,视同己出,生活幸福。

  早在1999年3月,陈某就已得知老王抚养了女儿。但是,13年来,在女儿最需要母爱的时候,陈某既没有给予女儿任何关爱,也没有念在母女骨肉之情上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直到2012年3月,小王的亲生父亲甘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随后,通过亲子鉴定报告书,认定甘某系小王的生物学父亲。

  为此,陈某以一位“母亲”的身份站了出来,以自己是女儿的唯一合法监护人为由,要认领女儿,但是遭到了女儿的拒绝。

  为什么十几年来对孩子一直不管不问的母亲,这时候突然要认女儿了呢?原来,因为小王生父因交通事故身亡,极有可能获取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陈某这才想起要认领女儿。

  女儿的拒绝,让无奈之下的陈某诉讼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小王的母女关系。然而,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已经具有一定意思表示能力的小王均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后经审理,江夏区法院认为,陈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后,因小王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未能进行。因此,陈某要求确认与小王系母女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期间,陈某提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家人对我的关怀照顾非常好,我现在生活得很好,不愿与陈某共同生活。”小王在二审期间这样陈述。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甘某同居并生有一女的事实,陈某对其诉请没有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故陈某提出的确认其与小王系母女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武汉中院终审后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前提是有利于孩子成长

  ■以案释法

  对于陈某在庭审期间提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指出,首先陈某一方未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她与小王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不满足前置条件。此外,司法解释明确,在一方当事人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成立,而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是“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推定该主张成立。

  法官表示,是否推定请求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应结合是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来综合确定。

  首先,小王在年幼时遭遇抛弃,陈某如系小王的生母,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老王抚养小王已经十余年,陈某早在1999年3月就已得知老王抚养了小王。在小王最需要母爱的时候,陈某既未给小王以任何关爱,也未及时采取措施确认其与小王的母女关系以争取对小王的抚养权;在时隔十余年后小王生父甘某遇车祸去世,小王有可能获取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时,陈某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小王系母女关系,法院有理由相信陈某的主张并非基于其对小王的关爱之情。

  其次,小王已经年满16周岁,其智力和认知能力足以理解亲子鉴定的意义,但一、二审中,小王均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坚决不愿与陈某共同生活,故法院对其意见应予以充分尊重,且小王与老王的父女感情甚笃,在此情况下如确认陈某与小王系母女关系会对未成年人小王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不应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陈某的主张成立,故驳回陈某关于确认其与小王系母女关系的上诉请求。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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