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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要求儿子返还赠与的买房款?法院判了!

日期: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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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家住甘肃的老张年岁渐老,为了能和在深圳工作的儿子小张和在成都工作的女儿共同居住,于2020年3月出售了老家甘肃的房产,为儿子小张在成都买了一套新房。老张付了买房首期款32万余元,又向小张转账15万元,用于后续还贷。


  2020年10月起,小张因择偶问题,父子俩意见不和,争吵不断,甚至报警处理纠纷。小张数次更换门锁,让居住在新房的老张无法进门,最后只能在外租房。


  2021年8月,老张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小张返还买房款32万余元和还贷款15万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房产的购买情况来看,原告作为父亲,基于亲缘关系出售在家乡的自有房产,在被告姐姐安家的城市为尚在深务工的被告购置房产,隐含有未来与其共同生活的前提条件,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后双方因家事纠纷关系恶化,多次报警处理,被告亦数次更换门锁,导致原告无法在涉案房产内居住,故原告关于撤销赠与、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结合已查明购房款的资金来源,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2万余元。原告曾向被告赠与15万元,主要用于被告向银行获取涉案房产贷款的保证金及还贷,亦与涉案房产的购房款有关,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赠与的买房款等合计47万余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本案中,父亲出售名下唯一住房,所得款项用于为子女在异地购房,隐含未来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前提条件,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基于亲缘关系的附义务赠与,受赠子女在获赠后应切实履行赡养义务,维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作为附义务赠与人,有权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及条件下诉请撤销赠与。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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