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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非亲生,离婚时能否主张赔偿?

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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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在离婚时提出孩子并非亲生,据此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并返还抚养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登记结婚。此前,李某刚刚结束上一段婚姻,张某对此也知情。2014年5月,李某生育了儿子李小某,李小某自出生后一直由外婆负责照料,张某常年在外打工,父子俩平时相处甚少。

      2019年年底,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起诉的同时他还提供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根据报告显示,张某与李小某没有亲子关系。张某据此要求李某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代为支出的李小某的抚养费用,同时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在李小某出生后不久,就将孩子是与前夫所生的事儿告诉了张某,张某出于维系家庭的稳定考虑,接受了这个孩子。李某还与张某商议,将孩子放在李某母亲处抚养,今后二人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张某与李某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同时张某放弃了要求李某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用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涉及非亲生子女的离婚案件,只有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上,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所谓的欺诈性抚养,是指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本案中张某对儿子李小某非亲生早已明知,李某在婚姻中对孩子非张某亲生不存在欺骗行为,并且张某自愿抚养李小某多年,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并不构成欺诈性抚养,不可以主张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也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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