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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 保护权益依法分割

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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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16年,李某酒后殴打张某,张某便搬回娘家居住并与丈夫分居。2019年2月,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女孩由李某抚养,但对家庭财产未作处理。2019年4月,张某提出诉讼要求进行离婚后财产分割,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被告父母及双方子女为被告,案由变更为分家析产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某婚后与李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6人。家庭共有财产有楼房1套、铺面2间等。张某婚前,李某有宅院一处及房屋,后因政府征用,将上述房屋全部拆除后,重新修建房屋等,修建房屋时原告张某帮忙做饭,上述房屋又于2009年被政府征用,当时政府以家庭人口6人分配安置房2套,铺面2间,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夫妻曾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积累、添置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家庭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在分割时,应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因拆迁安置的房屋及铺面的来源,系李某家老屋拆除后建造,建造过程中,张某出力帮忙做饭,故拆迁前的房屋系张某与李某及其父母等四人共同所有,因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对此法庭无法判断具体价值。鉴于张某与李某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对拆迁房屋有一定贡献,为显示公平,综合考量后对原告享有房屋的份额予以确认。关于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诉请,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股权。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享有家庭共有财产楼房1套10%的份额,享有20平米的铺面面积,享有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


      法官庭后表示,离婚不仅意味着婚姻的结束,更衍生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对有着近20年婚姻生活的张某而言,婚姻的分崩离析让她对财产分割颇感苦恼。家庭生活中,男方往往占有经济上的优势,而女方对家庭的贡献更多体现在做家务、照顾老人孩子,但这些不能直接体现出经济利益,无法转化为货币,导致女性在离婚后及财产分割中遭受不公平待遇。


      法官提醒,女性要在日常生活中增强法律意识,注意搜集相关财产信息,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涉及诉讼,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财产、调取证据。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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