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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仅因孩子和自己“不亲”,就能变更抚养权?

日期: 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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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8月5日讯(通讯员 符向军 记者 万凌云)丹阳男子董敏,与妻子离婚后,两个年幼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期间,当董敏去探望两个孩子时,却发现儿子不见、不认识自己,女儿也对自己这个父亲十分冷漠。据此,董敏就诉至丹阳法院要求变更相关抚养权。5日,记者从法院获悉,经法院开庭审理并释法析理,最终法院驳回了董敏的诉求。同时,要求母亲及其父母,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


  法院方介绍,原告董敏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生育一女,2015年2月10日生育一子。


  董敏称,2017年4月夫妻感情破裂,就协议离婚,约定了子女的抚养与探视权。但离婚后被告前妻拒不履行协议,不准许原告行使探视权,以致两子女对原告形同路人。为保障两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丹阳法院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保障原告行使对婚生女探望权。


  被告赵欣辩称,原告在我怀孕期间出轨,离婚时表示不要孩子也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来探望孩子,因孩子不愿意见他就要求变更抚养权,我不同意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


  同时,表示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同意原告对女儿进行探视。


  丹阳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两个子女均随女方生活,女方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用,不用男方承担。男方可在寒暑假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进行探视或接去居住。


  离婚后,被告与父母共同照料两个子女,生活较安定有序。2017年10月,原告来被告处探望子女。期间儿子已不认识原告,女儿对原告也表现的淡漠有隔阂。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不能保障其探望权而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对两个子女的抚养权、生活费用、探望权问题进行的协商,理应是慎重、周全考虑的结果。故此,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在离婚后短期之内提出变更儿子抚养权请求,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经法院调查走访,现两子女随被告生活,生活较正常、稳定,并无不利于两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和事件。故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董敏的诉讼请求。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离婚协议确定的对孩子的抚养方式,是原、被告在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双方的经济能力、对孩子的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决定。所以,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撤销。


  本案中,原、被告子女年幼,由于长期与原告缺少感情联络交流,在原告前来探望时有陌生、害怕的表现也属正常。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改变,但双方应顺应和兼顾离婚后的现实生活状况,以恰当的方式关心、教育子女。


  还是在庭审中,法庭已劝导被告及其父母加强对孩子的引导、教育;但原告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王育昕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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