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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出轨并怀孕 当事人应如何诉讼离婚

日期: 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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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婚姻问题困扰着许多人,离婚率节节攀升,憧憬着幸福走进婚姻的殿堂,彼此承诺白头偕老,最终确以分道扬镳,甚至是带着仇恨分开。离婚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也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


  2018年 6月20日,秦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到灵川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官见秦某某有孕在身便马上叫来被告李某某做思想工作。后经询问得知,秦某某与李某某是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但婚后二人因长期异地分居产生矛盾,在此期间秦某某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导致怀孕,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秦某某补偿李某某3万元。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那么如果出现女方婚内出轨怀孕,应当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呢?


  一、如果女方提起诉讼离婚,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离婚,但并未限制女方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所以法院应当受理离婚案件,因系女方婚内出轨且怀孕,可以知道双方的感情基础已经丧失,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二、如果男方提起诉讼离婚,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给予了人民法院一个自主决定的权利,即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这里的“确有必要”指的是女方有严重过错的情形,而在本案中,女方婚内出轨并怀孕应当属于严重过错的情况,女方的此种行为是对现有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伤害巨大,特别是在精神上的伤害,如果法院不受理此案件,那么就是对妇女极具偏向性的保护,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更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因为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也是不能理解,不能接受的结果,在此情况下,如果一律不允许男方提起诉讼离婚,那不是对怀孕期间妇女的保护,而是以牺牲男方的权利来维护一个不应当被社会接受的行为,《婚姻法》规定不允许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离婚,本意是保护妇女,但这不能成为不合理的限制男方权利的理由,法律应当是公平的,所以立法者才在最后加了一句“法院认定确有必要的”以此来做平衡。

  综上所述,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以此来维护社会公德,维护法院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公平公正。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相互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现在很多人将婚姻当作儿戏,这是对婚姻的亵渎。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可见,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当忠诚以待,珍惜缘份。( 秦璠 桂云)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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