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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因子女抚养权再起波澜 法院为未成年人权益调解结案

日期: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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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2月,陈俊与罗娟登记结婚。婚后,子女先后降生,儿子取名陈欢,女儿取名陈乐。一家四口其乐融融,令人羡慕。


  可惜,好景不长,这个家庭就陷入了无休止的争吵之中。陈俊与罗娟都觉得日子过不下去了,不如各自去寻找自己的幸福。说起来也算是好聚好算,没有财产上的争夺,没有子女抚养上的异议,2016年4月12日,一纸离婚协议为两个人的缘分画上了句号。


  按照协议,两个孩子都由陈俊抚养,罗娟在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子女。不过,罗娟很快发现,白纸黑字的协议履行起来可没那么容易。比如,每次她去看孩子们,他们的奶奶都横加阻拦,还将她带去的牛奶和衣服退回来,甚至吓唬孩子们“千万不能跟你妈妈走,她会把你们卖了”。


  陈俊对一双儿女的照顾情况也令罗娟失望。事实上,孩子们始终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就读于村里的小学。陈俊重新组成了家庭,甚至在2017年春节与新婚妻子跑到外地过年,将子女扔在一边不闻不问。罗娟认为陈俊未尽到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严重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2017年4月,罗娟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了一致意见,非因法定情形或双方重新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遂驳回罗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罗娟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主要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子女仍由陈俊抚养,但要送到县城小学读书。陈俊表态将更加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


  【以案说法】

  父母离异后,与子女的关系并不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消除;同理,子女成年后,也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孩子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特别是年幼的儿童。因此在离婚时要妥善处理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异后,双方也要尽量关心和爱护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就是从照顾儿童的角度出发,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切入点,通过使其获得更良好的受教育来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法官提示】

  父母离异是成年人之间的情感纠纷,不能因此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不能互相推诿抚养责任,也不要把孩子据为己有,更不能向孩子播撒仇恨的种子,因为每一支射向对方的“箭”,都会先穿过孩子的身体。


    (来源: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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