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户儿子儿媳“一半”房产,小两口离婚了房产咋分割

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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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张某(女)与赵某(男)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女儿、儿子分别跟着张某、赵某共同生活,但由于当时并未对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一处房产做分割处理。房产所有权问题成为双方的困扰,于是张某向黄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案件承办法官许淑月本以为房产处理只涉及当事人双方,但没想到,得知“前儿媳”张某想要分割财产的消息,老公公赵老汉有话要说。


      开庭前,赵老汉多次向法院打来电话,称涉案房产原本是他和老伴儿的,当初赵某、张某小两口闹矛盾,老两口为了让他们好好过日子,于是才将房子过户到小两口名下,而且房子并非无偿赠与,而是赵老汉老伴儿在去世前同意将自己一半的房产由儿子继承,属于赵老汉的这一半则是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小两口。赵老汉称,他虽一直未向孩子追要钱款,但却从未放弃该债权。此外,赵老汉一直强调认为,小两口已经离婚,张某无权继承一半房产。


      赵老汉的陈述,使许淑月法官对案件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后经与原告、被告当事人核实,确认两年前房子过户时确实提过一半继承、一半买卖的意见,后续张某、赵某二人也确实未给赵老汉32万元的购房款,双方离婚时也只是口头约定将来把房子过户给他们的儿子,所以当时才没有处理房产。


      综合案件事实、各方提交的证据和双方意见,许淑月法官开展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反复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希望能在开庭前促成双方矛盾化解,但因双方始终争执不下,最终还是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后,法院只需依据法律规定对涉案房产进行判决处理即可,但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种种隐情,为了避免简单分割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引发索要购房款等新纠纷,许淑月法官继续多次联系双方代理人以及赵老汉协调房产分割问题。


      最终,当各方明晰自身在房产分割问题上承担的权利义务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产赠予给张某、赵某的儿子,被告赵某一次性给付原告20万元作为补偿,赵老汉放弃债权,不再向原、被告主张债权。


      (来源:河北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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