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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薛小某系薛某与王某婚生女。2016年,薛某与王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薛小某由女方王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女方王某自愿承担。
2019年6月,薛小某因病住院治疗,花费近10万元。因王某经济困难,薛小某起诉至榆林市清涧县法院,要求父亲薛某给付其医疗费4.5万元,并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付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审理
清涧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薛某与王某在离婚时约定女儿薛小某的抚养费由王某全部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免除薛某作为薛小某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薛小某要求薛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近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薛某每月支付原告薛小某抚养费5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为止;原告薛小某自2020年起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可报销的部分或通过筹款平台筹得的款项后),由被告薛某与原告母亲王某凭医疗费发票平均分摊。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绝不能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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