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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如何偿还?近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决颜某的四名遗产实际管理人在管理颜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121万余元。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颜某在杀害葛某后畏罪自杀,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了该案件。对被害者家属赔偿事宜进入民事赔偿阶段。经查,颜某的遗产有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颜某和父母、妻子四人名下,颜某对该房屋享有25%的份额。2020年12月,葛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的四名继承人在继承颜某遗产范围内,对因葛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四名继承人均表示其作为颜某的法定继承人,均已书面放弃继承颜某遗产,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颜某的遗产是颜某与其父母、妻子共同所有的房屋,且由其父母、妻子和儿子实际占有、使用、控制,四名继承人作为颜某遗产不可分割的权利人,即便放弃继承,也应当认定为颜某遗产的实际管理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由于颜某死亡,公安机关撤销了葛某被杀案。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适用民事侵权相关法律。被告主张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综合计算原告因葛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21万余元。最终,靖江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颜某的四名遗产实际管理人在管理颜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121万余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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