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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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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日,甲、乙协议离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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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某和于某原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小詹,现已成年并参加工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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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尽快与他人结婚,前夫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给付50万元安家费,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前夫不再提起这笔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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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与李某于2014年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其当时月收入的20%,2000元作为小孩抚养费。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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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执行裁判庭,负责诉讼程序中涉执行诉讼审判及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