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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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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4年在深圳经同事介绍认识并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6日在兴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4月18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现于兴业县沙塘镇中心小学读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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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以孩子需要上兴趣班、孩子不愿意离开等为由拒不交接孩子的母亲,一边是长期未见到孩子的父亲,在交叉抚养案件的执行中,离异夫妻往往成为水火不容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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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虽存在紧密的人身关系,但其各自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当然及于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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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李某一见钟情,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居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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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产权的公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