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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程女士问:马律师,您好!我婆婆去世前一直想将自己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处房产,赠与给我尚未成年的儿子,今年4月25日,我婆婆带着我和儿子到深圳市某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婆婆在办理完所有公证手续,等待领取公证书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突发心脏病去世身亡。婆婆去世后,婆婆的另一个儿子吴某不承认婆婆对我儿子的赠与行为,并坚持自己有法定继承权。因未领取公证文书,我现在很疑惑,不知婆婆的房产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程女士您的婆婆在公证处已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孙子;您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接受赠与是决定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的关键,如果该内容已经公证处登记并记载于接待笔录中,您跟您婆婆也均在笔录上签了字,只要您婆婆做出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例如夫妻财产关系等,那么您婆婆的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
至于您婆婆在公证文书做出前因病过世,未完成赠与公证的全部手续,应当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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