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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滕先生和毕小姐结婚多年未生育,考虑到传宗接代的问题,2015年5月12日,滕先生同妻子毕小姐到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完成人工受精后形成的受精胚胎暂时存放在医院中。2015年6月13日,妻子毕小姐因家里失火不幸去世,该受精胚胎尚未植入毕小姐体内,毕小姐遗留有房产、现金等遗产待分割。
【意见分歧】
对于是否应当为该人工受精胚胎保留遗产份额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为人工受精胚胎保留遗产份额。本案中该人工受精胚胎尚在医院培养中,还没有植入毕小姐体内,此时不能认定该受精胚胎为法律上的胎儿,其不具有人格属性,故不应当为人工受精胚胎保留遗产份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为受精胚胎保留遗产份额。根据我国遗产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受精胚胎作为夫妻双方生育的结晶,且受精胚胎经培育后完全有可能转化成胎儿,故应当为受精胚胎保留遗产份额。
【律师点评】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实践中来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代孕。我国现实中虽然存在代孕现象,但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手术,代孕为违法行为。本案中,可能成为母亲的毕小姐去世,该受精胚胎如需孕育,必须寻求他人代孕,既然依法不可代孕,那保留受精胚胎就毫无意义了,进而为受精胚胎保留遗产份额就显得多此一举,我们也不能为违法行为保留合法财产。
第二、尚未植入母体内的人工受精胚胎不受法律保护。遗产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为了维护腹中胎儿的权利,保障其出生后的生活。但尚未植入母体内的人工受精胚胎不同于母体内的受精胚胎,虽然都可以孕育生命,但因脱离母体,其更多地体现物的属性,缺乏人的属性。法律保护的胎儿必须是人的精子与卵子结合且着床子宫,尚未植入母体内受精胚胎不具有生命属性。其次,母体内的胚胎已经成功受孕,其自然的生长就会长成为自然人,而试管中的胚胎要比母体中的胚胎经历更多的风险,更复杂的程序才可能成为人,并且成功的几率远远低于自然受孕。
第三、从比较法看,夫妻一方死亡情况下,人工受精胚胎应予销毁。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是2003年6月27日卫生部修订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福祉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内容较全,但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留下的胚胎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参照和比较他国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之处。法国人工生殖法律规定,实施人工生殖必须以夫妻生存为条件,只要一方死亡,即禁止实施。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受术夫妇一方死亡的,受术夫妇实施人工生殖形成的胚胎,人工生殖机构应予销毁。总结来看,有很大一部分国家对夫妻一方死亡,尚未植入母体的受精胚胎持谨慎态度,一方面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双方对受精胚胎的合意是否一致且持续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假设一个胎儿一出生就失去母亲,这对他成长太残酷,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本案中,在妻子死亡的情况下,不应当为人工受精胚胎保留遗产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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