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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 - 05 - 22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以往不同的是,保护对象是男性杨某,施暴者是其妻子曾某。杨某婚后经常遭受妻子曾某的打骂、威胁致使受伤,办公场所也被女方打砸,法院依法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杨某(男)与被申请人曾某(女)系夫妻关系。杨某称,婚后在家中,妻子曾某经常动手打骂他,且使用刀具对其进行人身威胁,致使自己受伤,其只能多次报警求助。此外,曾某还多次到杨某的办公场所,使用工具器械打砸门锁,这些暴力行为威胁到申请人杨某的人身安全。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曾某向申请人杨某实施威胁、殴打、谩骂、恐吓、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并禁止曾某在杨某办公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杨某正常经营办公的行为。这是晋江发出的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立的一种制度,可以保护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是男性,但也有出现女性家暴男性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往往碍于面子,选择沉默和隐忍。然而,家庭不是家暴的遮羞布,家庭暴力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监督。  法官提醒,市民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小常识  问: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需要哪些证据?  答:  ⑴实施家暴的视听资料、伤情照片;  ⑵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资料;  ⑶家暴目击者的证人证言;  ⑷报警记录、派出所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  ⑸妇联、居委会等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  ⑹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或悔过书、施暴者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  ⑺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暴行为或面临现实危险的证据。  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哪些措施?  答:  ⑴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⑵禁止被...
  • 2023 - 04 - 19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甜甜蜜蜜”的表现,而分手后,便成了“划清界限”“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嘉明法庭庭长孙锐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一、案情简介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物联网时代的到来,网上交友变得更加方便快捷。本案原被告便是通过网上交友平台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告A比被告B年长几岁,二人恋爱期间,B通过各种方式以各种理由向A“要钱”并承诺偿还,总金额近六万元。二人分手后,A多次向B催要,B均未返还,A无奈,最终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审理  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虽发生在二人恋爱期间,但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中被告均承认转账系借款,并认可借款本金数额,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实际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  三、法官说法  “相爱时恨不得千丝万缕,分手时巴不得斩草除根”是因恋爱关系解除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纠纷的真实写照。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可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二人之间的转账行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二、赠与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
  • 2023 - 04 - 07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有些地方存在这样的风俗,后人会给逝世者立墓碑,墓碑刻上后人名字,代表逝世者后继有人,也寄托了后人对逝世者的思念,没想到,这样的风俗却引发了一起纠纷……  近期,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件,一女子离婚后因不满其名字刻于男方家墓碑上,诉至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17年,刘某与石某伟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儿子小石。二人成婚后,石某伟的祖父老石、祖母吴氏、继祖母卢氏相继去世。2018年,石某伟的堂兄石某宁立碑安葬吴氏,将刘某、小石的姓名分别以孙媳、曾孙辈的名义雕刻于墓碑之上。  刘某与石某伟离婚后,刘某、小石(离婚后小石的抚养权归刘某)认为石某宁私自将二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是对其姓名的侵权,遂向都安法院起诉,要求石某宁立即停止对二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换立新碑,清除二人姓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得再做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二人精神抚慰金每人1.5万元,合计3万元整。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小石与石某宁之间存在石家宗亲祖族关系,石某宁基于此将二人姓名篆刻于其祖母墓碑上,不存在捏造事实或者侮辱、丑化其姓名、名誉之主观恶意。在刘某、小石知晓案涉的墓碑碑文刻有自己的名字并提出异议后,石某宁已及时予以清除。此外,案涉墓碑位于当地偏僻山里,没有专门道路通行,附近亦没有居民家宅,外人一般不会主动关顾,加之碑文内容也不足以使公众对刘某、小石的社会评价降低。  据此,不能认定刘某、小石确有姓名权、名誉权被损害的结果。  开庭前,石某宁已将二人的姓名自墓碑上清除,达到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且石某宁已在法庭上赔礼道歉,刘某予以接受。  三、法院判决  都安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刘某、小石的诉讼请求。刘某、小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河池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事发后,石某宁已经将石碑上刻有刘某、小石的地方凿掉,无法辨认,已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 2023 - 03 - 30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案情简介  李梅与张超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男方外出务工。女方首次提出离婚时男方不同意,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4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女方行为存在过错,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日,李梅与张超办理结婚登记,次年2月举行婚礼。婚礼后不久,二人因金钱开支发生矛盾。当月底,张超外出务工。4月,李梅以二人性格不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张超认为二人仅是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梅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  2022年3月,李梅再次向开州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张超主张李梅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四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李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超还举示了李四诉李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该案审理中李梅与李四均认可二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梅在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张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李梅主张精神抚慰金,遂结合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以及李梅的过错程度,判决二人离婚,并由李梅向张超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梅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张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对离婚的过错不大,4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新时代倡导婚恋自由,但绝不容忍以婚恋自由为名破坏婚姻关系。本案中,李梅罔顾张超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与张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不仅对张超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中华人...
  • 2023 - 03 - 28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虽然一般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但仍以“未签”为例外。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黄某和妻子王某虽已离婚且借条上仅有黄某一人签字,但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亦参与了借款全过程,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借款人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出借人吴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后续利息。  一、案情简介  黄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王某通过微信向其朋友吴某借款15万元,后吴某将上述款项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了黄某。2019年9月,王某又通过微信和吴某协商借款利息,双方确认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从借款当日计算,利息共计4.2万元,扣除1万元还款,尚欠借款本息18.2万元。2020年9月,黄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差欠吴某19万元的事实,后黄某和王某离婚。因二人均未再向吴某还本付息,吴某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其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依据吴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出从提出借款到协商借款利息再到对账确认借款本息数额,妻子王某参与了该笔借款的全过程。虽然案涉借条在王某与黄某离婚后由黄某一人出具,但王某在其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全程参与借款,应当认定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与王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二人共同向吴某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并继续承担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来源:(人民法院报)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QQ:1769821833
  • 2023 - 03 - 24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因担心双目失明的儿子在夫妇俩去世后无人照顾,老李夫妇生前将银行卡、动迁安置房等财产悉数交给儿子的姨母张女士保管,以期儿子有所托付。不料,在老李夫妇俩相继撒手人寰后,张女士却独占了这些财产,小李为此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今天(3月7日),上海二中院对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一、案情简介  交付财产 | 委托姨母照料  小李幼时因故休学在家,成年后因病双眼逐渐全盲,因此一直未参加工作,也未成家。2015年,小李的母亲去世,此前其父已患病卧床多年。母亲的离世,让父子俩的日常生活没了依靠。此后,小李的姨母张女士接手了照料事务。  为了方便张女士支取父子俩的日常生活费用,老李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她。2017年,老李所居住的房子动迁,因父子二人都无力办理相关手续,老李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交给张女士,委托她代为办理。根据相关政策,老李可获得一套安置房以及117万余元补偿款。  房屋动迁后,张女士将老李安置到养护院,老李将动迁款中的17万元直接转入了张女士的银行账户,供其照料所需的日常开销。其余100万的大额存单以及动迁安置房的各类材料也一直由张女士代为保管。  指责侄子未尽孝 | 姨母拒绝返还财物  2019年,老李去世。小李和姨母张女士之间的财产纠纷也由此开始。  小李认为,父亲去世后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而张女士却一直未将动迁款及父亲名下各银行账户内的钱款交还,还将动迁安置房出租,却从未交付过租金。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张女士归还代为保管的老李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7万余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动迁安置房的各类原件材料及代为收取的租金11.19万元。  张女士辩称,在老李生前,自己完全是按照其要求代办各项转账、支取现金等事务。老李去世后,几个银行账户里的钱已按照其遗愿用于小李的日常开销,现已花费完毕。此外,张女士还认为,小李父亲生前一直由她照顾,作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一方,应当分得部分财产,而小李从未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老李与张女士虽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小李与张女士均认可两人之间存在实际保管行为,故本案的基础法律...
  • 2023 - 03 - 21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基本案情  据介绍,该案中,丈夫李某宣称自己名下的存款仅剩10万元,也没有其他资产,而家庭主妇张某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诉讼过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法院向李某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了他的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李某的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而且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  二、法官说法  法官吴扬新表示,在该院审理的离婚诉讼中,不少夫妻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情况不了解、信息不对称等情形。如果一方故意隐藏财产,另一方举证不能,往往会造成权益受损。  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法官建议,像张某这样的家庭主妇,可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查询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诸如房屋、股权、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  不得隐匿!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申报为双方法定义务  不过,在另一个案件中,妻子王某被丈夫起诉离婚时就遇到了难题。王某的丈夫被外派到其他城市工作,二人长期异地生活,导致王某对丈夫婚内的收入及财产情况都不了解,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据了解,在以往的离婚诉讼中,部分家庭中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男性隐匿财产倾向严重,因为缺乏对财产申报的强制性司法干预,隐匿财产几乎成为离婚纠纷中“低成本,高收益”的普遍做法。  对此,法官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帮助女性解决上述难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申报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发现各类“隐名财产、影子财产、域外财产”。拒不申报或...
  • 2023 - 03 - 16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案情简介  某女和某男曾是恋人关系,2021年9月分手后,某男频繁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某女,并向其亲朋好友散播谣言及隐私信息。虽公安机关对某男进行了行政处罚和教育,但某男仍每天进行短信和电话轰炸。某女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无奈之下,2023年2月9日,某女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某男的《保证书》、《道歉信》以及短信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不断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发送骚扰、恐吓等信息及向申请人亲朋好友发表不实言论,干扰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足以认定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的骚扰,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不出24小时,罗湖法院便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某男骚扰、跟踪、接触、威胁、恐吓申请人某女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某男在申请人某女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某女居住地公安机关和社区工作站。据了解,若某男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深圳首份在恋爱关系中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法官说法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有重大突破,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妇女权益保障,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心和关切。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阶段,为终止恋爱关系后的妇女提供了救济途径。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
  • 2023 - 03 - 14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情侣同居4天后就分手,这4天中男方赠送女方的“三金”以及转账款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通过网恋平台认识后,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两人微信聊天很是投机,有相见恨晚的感觉,随后约定见面时间。两人见面后,话题开始涉及谈婚论嫁,当天便开始同居。为向李某表示结婚的愿望,王某按照当地赠送彩礼的习俗,向李某赠送了“三金”(金镯子、金项链、金戒指),并转款1万元。  同居4天后,李某对结婚的态度发生转变。见结婚无望,王某向李某提出分手,但两人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发生分歧。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三金”及1万元。  李某辩称,“三金”是两人谈恋爱期间,王某赠送的礼物,不应当返还。1万元是王某主动赠送的,已经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该1万元已经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予返还。考虑到原被告相处时间仅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事项,且1万元的数额较大,与“三金”的给付发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断出具有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返还1万元及“三金”的同等价款。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关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三金”,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法治日报)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QQ:1769821833
  • 2023 - 03 - 14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情侣之间的转账、赠与、借贷等经济往来,分手后该怎么处理?恋爱时写下的借条是否作数?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2016年6月,小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小红借款,并承诺数月后归还,随后小明写下两份借条交给小红。但到了还款期限后,小明却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思,小红碍于情侣关系也未讨要。  两人分手后,想起小明还没还钱,小红便催促小明尽快归还,谁知小明却一口咬定钱早就还了。两人争执不下,小红无奈将小明告到法院,要求小明归还借款和利息。  庭审中,小明辩解说,借条虽然是自己所写,但之后双方也有多笔往来转账,早已还清借款,只是小红未写收条。  法院认为,借条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如果小明已还清借款,应当收回借条或者由小红写下收条,否则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人之间的往来转账是用于还款而非其他目的。现小明虽辩称还清借款但未提供证据,鉴于两人曾是情侣关系,不能随意认定往来转账就是还款,小明辩解还清借款的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小明应归还借款。  小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当事人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常常因为没有充分证据,加上往来转账次数多、金额大小不一,会被视为共同消费,或者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认定借贷关系,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交付借款,也就是说要证明一方需借款、另一方同意出借,而且借款已交付给对方。  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主张借贷关系,通常需要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明双方就借款事项进行过沟通的证据,并提供收条、转账记录、视频、图片等证明交付借款的证据。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也可以提供事后讨要借款时对方承诺还款的微信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如果已归还借款,则应收回借条或由对方出具收条。  来源:(法治日报)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Q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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