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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情感需求的要求不断提高,再加上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率逐年攀升,因离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棘手难题,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对财产的分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里中国婚姻家庭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主要就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条款进行浅述分析。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条属于概括式的兜底条款,以防止《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列举的不足,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案情确定何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应注意: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增值是属于仅有一次投入后,后期没有再经营和投入,完全靠市场经济变化导致的自然升值,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是管理等并无关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交纳养老保险金的财产支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提请注意的是:对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应如何认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审判实践中倾向性观点认为,不能把租金看作法定孳息的一种,租金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租金的获得往往需要投入精力去管理,应将租金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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