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多子女的抚养权究竟怎么判?

日期: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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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王先生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我起诉妻子离婚,现已立案。在起诉状中我请求法院将两个孩子都判给我,但很多人说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给夫妻双方一人一个孩子,请问婚姻律师,是这样吗?我该如何争取抚养权?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解答:

  王先生,你好。

  在既往的实际案例中,的确有不少法院在遇到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会倾向于“一人一个”,这种裁判是基于夫妻双方经济条件相差不大且都迫切争取抚养权而做出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能在某种程度上化解纠纷。

  但现如今越来越多的法院推翻了前述的固定套路,而站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上考量判决。对于绝大部分的多子女家庭来说,兄弟姐妹自襁褓便生活在一起,日常起居相依相伴。俗话说,骨肉至亲、血浓于水,这种血脉联系浓厚而难以割裂,若简单粗暴的将其拆散,势必会伤害手足之情,反而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阳光的成长。正因如此,对多胞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判应更加谨慎。

  若王先生想要争取抚养权,深圳婚姻律师建议积极搜集以下有关抚养权的证据,证据链丰富、有力、完整,方能更大可能的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1、证明您与子女关系亲密的证据,如日常照片、家庭录像、有您作为家长签字的作业本、您参加学校家长会的记录、您带孩子就医的病历或其他凭证、证人证言。

  2、证明您有经济实力抚养子女的证据,如您的工资流水清单、收入证明、学历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3、若孩子不满两周岁,由于孩子尚需哺乳,无论从生理需求还是从人之常情考虑,法院的确会倾向于由母亲抚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当母亲无法抚养子女,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又要求抚养权的;或当母亲不愿意抚养子女,比如离家出走逃避家庭义务的,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的可能性会较大。

  4、若孩子已满两周岁,法院会对具有如下情节的一方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5、若孩子已满十周岁,法院还会适当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意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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