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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张小姐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我和丈夫最近打算买房,我名下的银行卡内有几百万婚前存下的款项,但他流动资金不多,于是提出用我的婚前存款付款。请问婚姻律师,若我用全部婚前存款购房,该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张小姐,你好。
许多人认为,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一律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思维存在较大的误区。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任意的对财产(包括某一具体财产)的权属作出约定;若无约定,夫妻于婚后取得财产的权属取决于用于购置财产的资金来源、购置财产的用途等,而不能简单的以登记结婚的时点来判断。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且最高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3辑中亦表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也即,在张小姐与丈夫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张小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房,其房产的权属将有以下几种可能:
1、婚前存款在婚后发生混同
若张小姐婚后多次对该银行账户进行存取、转账等操作,如将婚后取得的工资收入存入,或将存款转账、取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很可能会被认定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且一旦发生混同,若张小姐无法举证,则均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张小姐用此存款购房,由于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房产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存款在婚后未发生混同,且一次性全额购房
若张小姐能证明婚后未对该账户进行前述操作,且用存款全额购房,则由于全部购房款为张小姐个人财产,因而房产也会被认定为张小姐个人财产。
3、婚前存款在婚后未发生混同,但仍须偿还房贷。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房产房款未能一次性付清,须在今后继续还贷,而若张小姐用婚后取得的工资等收入缴纳贷款的,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房产的首付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则为张小姐个人财产。
【法律法规】
1、《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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