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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刘先生问:婚姻家事律师,你们好。我姐上个月因事故而突然离世,我们的父母已离世,生前未立有任何遗嘱。在办理丧事时,姐夫声称要放弃继承姐姐的遗产,让姐姐的儿子继承她全部财产。请问婚姻家事律师,这样放弃继承权有效吗?
【律师解答】
马成婚姻家庭律师团回复如下:
刘先生,你好。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有权放弃继承,但要作出表示。此种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因此刘先生的哥哥需要出具一份书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否则将视为接受继承。另外,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将放弃继承权相关几点提醒总结在下文,供刘先生及有类似困惑的当事人参考:
1、放弃继承权的范围可以是全部遗产,也可是部分遗产。
《继承法》并未规定继承人只能放弃全部财产,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继承人可以任意的选择放弃遗产的范围。
2、放弃继承权的时间点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在被继承人未去世前,并不存在“遗产”这一概念;而在遗产处理后,继承权业已消灭,取而代之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因而非在这段时期内,无法放弃继承权。
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须经过公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规定,房产、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均需要进行公证。考虑到目前社会情况,绝大部分人的个人财产中都含有房产或股票基金,因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也是必不可少的。若进入诉讼阶段,也可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并在相应庭审笔录上签字。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继承权声明一旦作出,除非该声明的意思表示因重大误解等有瑕疵,否则原则上是不允许撤销,因此继承人在放弃合法权利前务必三思。
【法律规定】
1、《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第十八条 下列法律行为应当办理公证:
(一)房地产转让、抵押、赠与、分割、继承;
(二)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四)依法向社会发行彩票、各类奖券的活动;
(五)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六)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3、《继承法意见》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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