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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荣昌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原告以被告系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并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13年2月6日,黄某与杨某登记结婚,被告杨某于2014年5月3日生育大女儿,2016年6月25日生育二女儿,后原告黄某到医院发现两个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相应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父亲一栏登记均非自己,遂与被告杨某理论并发生争执。
庭审中,被告杨某本人陈述,二女儿不是原告亲生的,但大女儿是原告亲生的,但原告均不认可两个女儿是自己亲生,经本院向被告释明,对于大女儿是否为原告的亲生女儿被告可申请亲子关系鉴定,但被告杨某本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与他人生育两个女儿,其行为不忠实于夫妻感情,致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黄某以此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黄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被告杨某现没有固定的工作及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的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这既是《婚姻法》的规定,也是一项道德准则,是对夫妻关系的最本质的、最有人情味的要求,夫妻之间应遵循此原则,才能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
(来源: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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