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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一起遗嘱继承案件。薛某父亲罹患肝癌,医院病房前薛某让人为其父亲代立遗嘱,薛某要继承遗产却遭到了薛某继母的极力反对。薛某无奈将其继母告上法庭,那么法院能否支持薛某的诉请呢?
原来,薛某父亲薛宝(化名)与薛某生母婚后育有四个子女,薛某为长子,上有三位姐姐。2008年薛某父母因感情破裂离婚。同年年底,薛宝与严某登记结婚。2014年,薛某取得了位于昆山市巴城镇某小区房产一套及海马牌轿车一辆。2015年,薛宝查出罹患肝癌,在严某陪同下,薛宝辗转数家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薛宝的全部住院费和外购药费用近12万元。之后,薛某将薛宝从昆山带回江苏灌云老家某医院。2016年年初,在医院薛宝病床前,在薛某生母及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由薛某姑姑为薛某父亲代立遗嘱,遗嘱中载明薛宝欲将其婚后与薛某继母共同购置的住房及汽车中属于本人份额的财产全部由儿子薛某继承。然而,薛某的继母严某却这份遗嘱提出异议,认为该份代立遗嘱内容虚假,形式有重大瑕疵,不同意遗产的继承方案。于是,薛某遂将其继母严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严某按被继承人的遗嘱依法分割遗产。
经法院审理认为,在代书遗嘱中,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即同样不能作为代书人,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本案中,薛某姑姑系薛宝的妹妹,属于其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属于“继承人”范畴;薛某生母,与原告薛某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故薛某姑姑作为见证人和代书人、薛某母亲作为见证人均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两位见证律师与继承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具备见证人的身份,但未有一人代书,亦与法律规定不符。第三,在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可得知,薛某姑姑在宣读《遗嘱》内容时,薛宝多次昏迷。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遗嘱》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不宜认定为有效。原告诉请要求分割涉案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本案争议焦点为代书遗嘱是否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的问题。代书遗嘱通常会涉及到重大财产权益的处分,为确保遗嘱的客观公正,在形成要件上,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本案的《遗嘱》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不宜认定为有效,故法院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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