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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宜州12月25日(通讯员
苏慧玲)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进行判决,宜州市庆远镇某小区的房屋产权归原告韦某会、陈某彩和被告韦小弟共有,其中原告韦某会、陈某彩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被告韦小弟占八分之六的份额。
宜州市庆远镇的韦某会与陈某彩于1970年10月结婚,婚后于1972年3月生育一子韦某。韦某与杨某于1995年10月结婚,1997年10月,韦某夫妇生育一男孩韦小弟。
2005年,韦某夫妇在庆远镇某小区筹资新建了一栋砖混结构三层楼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5月,韦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未能留下遗嘱。
韦某身亡后,为某小区房产的使用和归属,韦某会夫妇和杨某多次发生矛盾,经庆远镇司法所、居委会干部多次调解未果。
2016年10月,韦某会夫妇将儿媳杨某、孙子韦小弟诉至宜州市法院,要求继承韦某的遗产。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争议房地产作出评估,评估价为457000元。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并以此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该估价的相应份额,该房产则归被告所有。被告杨某认为该估价偏高,提出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处理,且该房产中其应得份额全部归其儿子韦小弟所有。该案虽经法院多次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庆远镇某小区的房产系韦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份额归杨某所有,余下的作为遗产处理。被继承人韦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杨某、韦小弟、韦某会、陈某彩均为韦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份额应均等。由此,原告韦某会、陈某彩应各分得该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被告杨某应分得该房产八分之五的份额,被告韦小弟应分得该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因诉讼中被告杨某主动提出其应得份额全部归其儿子韦小弟所有,由此,被告韦小弟实分得该房产八分之六的份额。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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