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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8岁的南京男子,因疾病发作突然去世,并留下一套房产及可观存款,财产累计超百万元。该男子系独生子,其父母、爷爷奶奶及外公外婆均已去世。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该男子属无法定继承人者。但该男子去世后,其叔叔、伯伯及3个姨妈、1个舅舅、1个表姐共7人,均称在该男子生前及患病期间照顾过他,均主张继承死者的遗产。因僵持不下,孤男的叔叔、伯伯以原告身份,将另5人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5被告在本起遗产继承纠纷中不享有继承权。
鼓楼区法院经过慎重审理,按照查明的事实,以照顾死者生前多寡,最终确认1名原告和2名被告享有死者遗产继承权。法院还根据3人的付出程度,确认了遗产继承份额。一审宣判后,未能继承到死者遗产的2名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方提出撤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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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男旧病突发留下百万遗产
1976年出生的陈凯是江苏省南京市人,其父亲陈仁林、母亲李梅芳是普通工薪阶层,陈凯是父母的独生子,父母曾对其寄予厚望。不幸的是,1991年,15岁的他突发癫痫病摔倒,此后虽经治疗,但却未能控制病情发作。这之后,父母想尽办法为其求医问药,但仍未能根治陈凯的病情。发展到后来,陈凯发病频繁,只能常年靠药物控制病情发作。
陈凯走上工作岗位后,有了稳定的收入,但由于仍经常发病,给他恋爱择友带来很大的麻烦。父母及亲友都希望陈凯能成个家,并张罗为其物色女友,但陈凯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一直不愿谈对象,这给其父母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打击。
2002年,陈仁林被诊断出患上胃癌,这对一个原本不幸的家庭来说可谓雪上加霜。几个月后,陈仁林带着对妻儿的恋恋不舍离开人世,这一年他尚不到60岁。父亲的去世,对陈凯打击很大,他发病频率增高,而只要陈凯一发病,均由与其相依为命的母亲李梅芳送医照料,其叔叔陈小林也会给予帮助。更不幸的是,2010年4月,李梅芳又因病重住院,生命一时危在旦夕。在李梅芳住院的3个月内,由于无人照料,作为小叔子的陈小林只好出面照料嫂子。同年7月,李梅芳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如此,陈凯便成了一个无父母依靠的单身汉。其发病时,亦均由陈小林等亲属帮着送医并照应。
2014年9月3日,独自在家的陈凯再次发病跌倒,这一次病情发作得非常严重,但倒在地上的他稍许清醒后,本能的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随车急救人员将奄奄一息的陈凯送到就近的南京中大医院抢救。陈凯自送到医院后就已不会说话,但他急需手术切开气管救治,而手术又需要亲人签字。情急之下,医护人员从陈凯手机里找到一个新近通话记录手机号,于是便拨打了这个号码,接电话的正是陈凯的叔叔陈小林。陈小林获悉情况后,立即赶到医院,协助医院对陈凯实施抢救。在此过程中,陈小林又联系了陈凯的表姐蒋丽,蒋丽平时也经常关照陈凯,她获悉情况后随即赶到医院,并与陈小林一道协助医院对陈凯进行抢救。在其后的几天内,陈小林日夜坚守医院,陪伴陈凯。陈凯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三天后,终因病情严重,于9月5日不治离世,一个苦难的家庭,由此彻底从人间消失。
陈凯去世后,陈小林一手负责为其办理丧事,蒋丽协助办理,这样总算较体面地把陈凯入土为安了。
陈凯去世后,留下主城区黄金地段产权房一处,存款14万余元及保险收益12万元,遗产总价值超百万,存款及房门钥匙均在陈小林处保管。由于陈凯此次从发病到去世十分突然,且人到医院后即处于昏迷状况,以致对身后财产处分未能留下任何遗言。办完陈凯的后事后,陈凯姨妈和舅舅家的几个子女找到陈小林,称他们代表各自的父母要求分割陈凯留下的遗产,遭到陈小林的拒绝。这之后,陈凯的三个亲姨妈、一个舅舅及表姐蒋丽再次找到陈小林,要求大家平分陈凯的遗产,这一次两个家族间虽经多次谈判,但却始终谈不妥。
在陈小林看来,主张分割陈凯遗产的那些亲属,根本未尽到照料及处理陈凯后事的义务,所以均不该享有继承陈凯遗产的权利。由此,双方产生矛盾,各说各有理,导致陈凯的遗产分割问题无法处置。而事实上,陈凯的情况十分特殊、罕见,即从法律上讲他无法定继承人,分割他的遗产必须走法律途径,由法院来裁决,亲属之间即便达成协议,涉房屋产权问题也无法变更或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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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旁系血亲均称照顾过孤男
2014年11月6日,陈小林和哥哥陈海林弟兄俩经合议,将陈凯的3个姨妈及1个舅舅另加蒋丽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张陈凯的遗产应主要由他们弟兄俩继承,理由是陈凯及其父母一直身体不好,平时主要由原告陈小林照应,原告陈海林也尽了一定的照顾责任。陈凯父母去世时,也都由原告陈小林料理后事。这之后,照料陈凯的担子便落在二原告尤其是原告陈小林身上,陈小林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照顾陈凯,还为其料理了后事。而五名被告几乎均未照料、抚养过陈凯,有的平时甚至嫌弃他,连门都不让他进,故五被告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道义上讲,均不该继承陈凯的遗产!
法院收下诉状后,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决定先进行诉前调解。但经法院多次做工作,7名原、被告都坚持称自己多年来照顾过陈凯一家,大家都不愿在继承份额上让步,导致诉前调解无果而终。
2015年3月,该案正式进入审判程序,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此案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遂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考虑到此案的社会价值,多次对案件进行庭前合议,确定办案思路和理念,力争把案件办成同类案件的示范性样本。
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审理中,7名原、被告仍互不相让,都坚称自己多年来如何悉心照顾过陈凯一家,举证时,有被告方拿出多年前与陈凯一道喝喜酒的照片,有的拿出早年与陈凯在外地的合影照片,还有的向法庭提交了对自己有利的证人证言,等等。而相比较而言,原告陈小林出示的证据则能形成证据链。其申请出庭的证人中,既有陈凯的邻居,也有陈凯的同学,他们在陈凯生前都与其接触较多,他们在作证时均称原告陈小林平时对陈凯关照很多,陈凯发病时也基本由他照料。陈凯生前的单位领导、同事在向法庭出具的证人证言中,也印证了上述说法。另外,在其他当事人申请的出庭证人中,指被告蒋丽、李金芳也尽到不少照顾陈凯的义务,这些证言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信度较高。
此次庭审休庭期间,原告陈小林向法庭提出申请,表示原、被告愿意庭下和解,希望法院给予30天时限,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请求。陈小林此举原本是不想把大家的关系弄僵,希望再次通过协商化解纠纷。但遗憾的是,30天过去,原、被告及被告与被告之间,仍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2015年11月9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此次庭审,原、被告再次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这有利于法庭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还组织原、被告调解,原告方的意见是陈凯的遗产按两个家族来分配,各得50%,然后家族间再另行分配。但5名被告拒绝原告提出的继承方案,坚持要按7名案件当事人的人头分。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致法庭调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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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过孤男的3亲属继承遗产
2016年3月10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陈凯无配偶、子女,也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离世。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上所指的“扶养”,应包括经济和精神两个层面。被继承人陈凯患有严重的癫痫病,照顾自身能力较差,父母去世后留下其孤身一人,更需要他人的照顾和精神慰藉。原、被告双方均为陈凯的旁系血亲,理应对陈凯多加照顾,尽到道义上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官走访调查掌握的情况,确认原告陈小林在陈凯父母生病期间,给予了多方面的关怀,他们去世后后事也都由其料理。陈凯失去父母后,陈小林经常过去探望、照顾陈凯,平时既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也满足了陈凯精神上被关爱的需求。陈凯每次发病,也大多由陈小林负责送医并陪护。陈凯最后一次发病时,陈小林昼夜守候,配合医院对其抢救。陈凯去世后,又不辞辛劳料理其后事。据此,法庭依法认定陈小林对陈凯扶养较多。此外,还有证据及可信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蒋丽、李金芳在陈凯生前、尤其是生病或节假日期间,也对其进行过照料关爱,并经常叫陈凯到家中吃饭,给陈凯以精神慰藉。但李金芳照顾陈凯的次数少于蒋丽。
法院另认为,原告陈海林家住外地,且年岁已大,其没有可信证据证明其照顾、抚养过陈凯。另三名被告虽提供了与陈凯在一起的合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与照顾、扶养陈凯无关联性,据此,法庭认定该三被告未实质性照顾过陈凯。
最终法院依据上述认定,并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原告陈小林享有陈凯房屋产权50%的份额;被告蒋丽、李金芳分别享有陈凯遗留房产30%和20%的份额;陈凯遗留的现金14.68万元,由原告陈小林所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凯的保险收益最终数额尚未确定,本案不作处理。
一审宣判后,有两名未分得陈凯遗产的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
间,上诉人向法庭提供新证据,指陈凯父母去世后,陈凯曾在他们家生活过相当长的时间,以此证明他们扶养照顾过陈凯,但这些证明因缺乏事实依据并因遭到原告方驳斥,而难以起到证据效力。2016年7月中旬,就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要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时,上诉人突然提出撤诉申请。于是,7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上诉人的撤诉请求。就此,本案一审判决生效。
连线法官
付出才有回报
针对此案的判决,本案审判长张伟在接受采访时说,从继承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看,对非法定继承人给予一定的遗产继承,正是为了鼓励亲属、朋友间互相关爱,构建和谐互助的社会关系和温暖友爱的人际氛围,这既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也符合中华民族的道德要求。反之,对于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或朋友关系,但却未有任何照顾扶助行为的人,法律不支持其享有遗产继承的资格。因此,扶养的情况不同,遗产分配亦应区别对待。
张伟说,本案中原告陈小林、被告蒋丽、李金芳在被继承人陈凯父母去世后,对陈凯的生活给予了一定的关心、照料和帮助,可以认定为系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其他原、被告未能拿出相应有效证据证明对陈凯给予过一定的扶助照顾,故不应享有继承陈凯遗产的资格。
张伟最后强调,我国独生子女政策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在当前的人口结构中,三口之家仍十分普遍。受疾病、事故、自然灾害影响,类似陈凯这样的家庭不幸今后仍会出现,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立法宗旨,正是考虑到这一因素,而鼓励亲属、朋友、邻里间互相关爱,照顾那些确需照顾的人。只有事前尽了对他人的照顾、扶养义务,被照顾、扶养的人离世后,才有资格继承他(她)的遗产,否则即便是旁系血亲,亦无资格继承死者遗产。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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