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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明材料“束缚”的合法继承权

日期: 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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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世,又无其他直系亲属,理应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刘某,却在取款时连遭银行拒绝。近期,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6年,刘某在整理父母遗物时,发现了父母名下的多张定期存单,共计人民币5余元,所有存单均已到期。父母都去世了,这钱总得有人继承吧?刘某便查询了一些法律知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自己是独生子女,祖辈也早已过世,且父母生前并未立下遗嘱也不存在遗赠等其它法定情形,自己理所应当继承这部分存款。于是,刘某便兴冲冲的带着父母留下的存单、死亡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等材料到银行要求将其父母名下的存款作为遗产支付给自己。本以为自己带的材料已够齐全了,但银行的回答却让他乘兴而去、败兴而归。银行方面称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原告需提供公证机关开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才能给付存款。因公证未果,刘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原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原告是其父母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父母的存款,原告父母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原告继承。故判决银行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刘某支付相应存款和利息。


  法官说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所以在存款人去世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依据本规定拒绝继承人的取款要求。因此为了避免麻烦,在确保账户安全的前提下,建议储户平时应该将自己基本的资产情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另外,老人们应该摒弃守旧观念,最好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对名下的财产提前进行分配,事先做好规划,避免该类情况的发生。


  (作者单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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