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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去世,子女能要回借款吗?

日期: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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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现实情况往往是


  借钱借出去的是情谊


  收回来的却是仇人


  小强的父亲大虎生前


  借了一笔钱给朋友微微


  但微微拿到钱后久拖不还


  大虎去世后


  这笔钱更是难追讨


  这可怎么办


  小强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回顾


  2017年5月25日,大虎向微微转账43万元。


  2019年11月7日,大虎去世。


  2022年9月7日,大虎之子小强与微微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共同确认借款本息及还款方式。


  后微微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小强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其他法定继承人英子、小杰、圆圆等均本人到庭表示知晓大虎与微微之间的涉案借款,自愿放弃大虎与微微的该笔债权,追讨到的款项由小强享有,并表示退出本案诉讼。


  二、法院审理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本案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小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微微是否应当向小强偿还借款。


  (一)小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大虎于2017年5月25日将借款本金43万元转至微微账户,涉案借款实际支付,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大虎死亡后,该笔债权作为遗产,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英子、圆圆、小强、小杰处理,并可由其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故就涉案借款,英子、圆圆、小强、小杰有权作为大虎的继承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英子、圆圆、小杰均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借款的相关权利,并要求退出本案诉讼,小强有权起诉微微要求其偿还涉案借款。


  (二)微微应当归还到期借款


  涉案《还款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微微至今尚未偿还到期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微微承诺2022年10月31日前向小强支付120000元,之后以每月为一期,每期最低还款10000元,每12期最低不得低于250000元。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当月,微微应当向小强偿还390000元。小强诉请微微立即向小强支付借款本金39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海沧法院判决微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强返还借款39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借款合同成立。


  四、法官解读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债权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法定顺序继承人有权对被继承人的合法债权进行继承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当同一顺位存在多名继承人时,提起诉讼的前提是,每位继承人均对涉案债权的处置作出明确且不互相矛盾的意思表示。各继承人可授权部分继承人代为确认或催讨债权,但选取的授权代表须一致。当其他继承人均作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到期债权提起诉讼。为便于同类诉讼发生时,当事人顺利通过行使诉讼权利还原相关事实,获得司法救济,建议:1.明确借贷合意,细化借款事项。及时出具借条、或通过微信、邮件等形式明确约定借款事项,还可邀请第三方见证。2.提升存证意识,做好证据留存。借款人保留好转款凭证、电子交易回单等款项支付凭证,对现金支付的借款,可通过借条备注或信息确认等方式留痕。出借人亦应及时催讨到期借款,必要时可向亲密家庭成员备份证据。3.诚实信用履约,各方友好协商。在出借人亡故的情况下,借款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依约及时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出借人继承人尽可能协商一致,避免家庭内部分歧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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