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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如何承担?抚养费金额如何确定?

日期: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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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孩子却是彼此割不断的纽带。如何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化解夫妻积怨、如何确定抚养费金额、如何让离婚父母双方担负起各自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既保护未成年子女被抚养、教育的合法权益,也能兼顾离婚后父母双方各自的正常生活,解“法结”更要解“心结”,下面一起从碑林法院民三庭处理的这起案件中,了解一些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一、案情概述


  2018年7月,王某与妻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王小某由母亲抚养,自协议离婚起,王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儿子王小某十八周岁止。离婚后,王某仅支付了部分抚养费,王小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诉请要求:王某支付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99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提出抗辩:1.离婚协议系其被迫签订的,每月按照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明显过高;2.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其对儿子王小某的探视权,王小某母亲拒绝王某探视儿子;3.王某已经给王小某母亲支付了抚养费9750元,应予扣除;4.工资卡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王某的工资收入为十三余万元,但该十三余万元并非其一年单纯的工资收入,这些钱包括了上一年的部分延迟发放的收入及部分执勤补贴,不能作为认定其收入的依据。


  二、法院审理


  《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的效力:


  王某称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了胁迫,王小某母亲否认,王某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未在诉讼时效内依法撤销该离婚协议,故《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效。抚养费金额的确定:因《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效,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本案立案前一月)的抚养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经与王某单位财务部门了解工资发放相关情况后,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工资确实存在延后发放的情况,为更客观的反映王某的工资收入情况,法院不局限于一年的年收入为计算依据,扩大了计算范围,自协议离婚当月即2018年7月计算至2021年4月(原告诉请的时间范围),共计33个月王某的工资收入为303699元,计算得出王某每月的平均收入约为9203元。在此基础上,王某称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过高之抗辩理由成立,法院酌情按照王某月收入的25%计算本案立案后,王某每月应支付王小某抚养费为2300元。王某已经支付的抚养费9750元,应予扣除。综上,王某应按照上述《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王小某2018年7月至2021年1月(本案立案前一月)期间的抚养费。此后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按照每月23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王小某,扣除被告王某已经支付的9750元,余额为87150元。判决结果:王某支付王小某自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共计87150元。


  三、法官说法


  父母关系的变化,对孩子有着难以忽视的影响,稍不留神就会使离异家庭的孩子陷入被忽视和失去关爱的阴影中。本案的处理结果,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所作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兼顾法理与人情,对于被告提出降低抚养费标准,整合被告近三年的工资收入,取平均值,以法律规定收入的20%~30%中酌定25%作为确定抚养费金额的最终依据,真正做到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依据离异父母任一方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抚养费金额,引导和维系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抚养费案件中一些延伸问题的法律解读:


  提问者


  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数额是否此后不能变更?


  专业解答


  可以变更。一是增加抚养费,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原协议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能满足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可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二是减少抚养费,当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出现重大疾病、失业等收入骤减,无力承担原抚养费等情形的,可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数额。但义务方减少抚养费情况消失后,未成年子女仍可另行起诉恢复或者增加抚养费。


  提问者


  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是否承担子女其他高额费用?


  专业解答


  在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予,首先,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而实际产生的支出;最后,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父母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固定数额抚养费中已经包含子女日常的教育和医疗支出,但如果遇到子女突发疾病或者子女接受必备教育而产生的大额支出,父母双方应共同分担。


  提问者


  不让探望子女就不给抚养费?


  专业解答


  支付抚养费与父母行使探视权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方以其探视权受阻挠并非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履行相关探望子女裁判文书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论是支付抚养费还是行使探视权,最根本的就是要保障未成年人成长之路受到抚养教育和感受家庭关怀、温暖的权利。让未成年人伴随父母的爱健康成长,是每位法官裁判家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理念,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父母双方始终为孩子着想,才能尽可能减少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最大限度的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提醒各位离异的父母要积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按时探望孩子,言传身教,为孩子营造充满耐心、关心和爱意的家庭生活。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本案判决为生效判决,文中人物姓名均系化名)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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