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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阿尔茨海默症的七旬父亲谁来监护?赡养约定等于监护人约定?

日期: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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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大生(化名)与其妻阿英(化名)育有三个子女,小军(化名)、小群(化名)和小梅(化名)。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大生开始出现病症,反应迟钝,精神状况不太正常。


  2021年1月,母亲阿英与小军、小群三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家产分割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家中商铺接手人负责赡养大生、阿英两位老人,并承担两位老人日常生活、居住、出行、疾病、丧葬、酒宴等一切费用,小军为接手人,《家产分割协议书》上大生的签字系阿英所签。


  2022年1月小军带大生到怀化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大生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晚期,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小军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大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大生的监护人。


  阿英、小群、小梅都表示认可大生的情况,但不同意指定小军为监护人。“现在大生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表达意愿,需要照顾,之前虽然约定了由小军赡养老人,但小军并未按照约定把大生照顾好,而我一直也是跟小儿子小群生活。我虽然年纪大了,但身体还可以,愿意也有这个能力去照顾大生。”阿英说。


  小儿子小群说“小军十几年在外打工,从未管过家里,回来就要求分割家产和赡养老人,也并未善待父亲。现在,父亲身体状况不佳,需要更好的照顾,我愿意与母亲一起照顾父亲。”


  小梅表示,母亲阿英有照顾的能力,而且自己和小群都愿意与母亲一起照顾大生,肯定能将大生照顾得更好。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怀化市某司法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大生的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依法应宣告大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军以《家产分割协议书》约定了赡养条款为由,申请担任大生监护人,对此,大生之妻阿英、大生之次子小群、大生之女小梅均表示不同意。


  《家产分割协议书》约定了由申请人小军赡养被申请人,但并非是对监护人的约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约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而《家产分割协议书》大生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无法认定是否是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关于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的规定,大生的配偶阿英应是担任大生监护人的第一顺序人。法院对申请人小军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大生的监护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故认定大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驳回小军的其他请求。


  三、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湖南高院、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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