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事业务

向第三人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

日期: 2022-09-13
浏览次数: 6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案情


  周某(女)与杨某(男)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商某某发展婚外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帐户转款计37万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余元。后商某某返还杨某10万元,余款38万余元未予返还。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商某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商某某归还38万余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商某某48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商某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杨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商某某给付周某38万余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的典型案例。


  从法理上分析,杨某与商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周某和杨某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杨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周某同意,擅自将与周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48万余元赠与商某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周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商某某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38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


  从情理上分析,杨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歌厅认识了商某某并进而发展为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已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普世的价值取向,是应该遭到社会大众唾弃的。不仅如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8万余元赠与情人商某某,更是侵害了配偶周某的财产权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妇女面对“小三”涉足离婚财产分割等现象,常以忍让为主,而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广大妇女应敢于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人民法院对于本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倡导夫妻忠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裁判价值取向,加强了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予以强烈地谴责。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



Service / 相关服务
2024 - 07 - 24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王某上班途中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张某及乘坐人张某女儿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2024 - 07 - 24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为了买房让孩子上学,又为了保住公租房,江西一对夫妻竟然决定“假离婚”。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又同居了四年,其间“前妻”买彩票中了500万,想跟“前夫”真离婚,财产怎么分呢?如此戏剧化的故事竟是一...
2024 - 07 - 17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案情简介  孟某秀系纠某娟母亲,纠某娟与孟某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自2013年起纠某娟出现精神疾病,没有自知力,丧失劳动能力。2019年2月11日纠某娟入院后...
2024 - 07 - 15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案情简介  程某(女)因在工作、生活中受挫,情绪压抑无法排解,于2021年2月通过网络平台广告与心理咨询师牛某取得联系,牛某通过网络方式为其开设心理疏导课程,程某上过几节课程后,感觉收获...
免费法律咨询/预约律师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法律服务之具体收费,须与律师面议后确认
联系我们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
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1769821833@qq.com
分割线
关注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分割线
Copyright ©2017 马成律师团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