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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离婚,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日期: 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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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33岁的阮宁与张寒结婚近8年,两人育有一子。张寒脾气暴躁,结婚以来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阮宁。2013年8月,张寒与阮宁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寒抓住阮宁在狭窄的通道左右撞击,导致其脸颊部、左上肢、胸部多处软组织挫伤,阮宁报警后,二人经警察调解和好。


  去年,阮宁被确诊患有癌症,身体极度虚弱,张寒非但没有照顾患病妻子,反而多次殴打阮宁,严重时施暴时间更是长达十几分钟,阮宁无奈只能再次选择报警,警方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阮宁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现在已是癌症晚期的阮宁身心都无法再承受张寒的施暴行为,这种折磨让她病情急速加重,给她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及威胁。但她又担心离婚后无法独自照顾年幼的孩子,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下面一起来看看


  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法吧!


  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出离婚诉讼吗?


  答:不是。《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首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和执行等都不需要依附于其他诉讼,能够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例如:阮宁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便未同时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并仔细审查证据,判断是否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二、哪些形式属于家庭暴力?


  答:《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形式界定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例如:阮宁所遭受的家暴行为主要为殴打。当事人在遭受严重殴打时应首先保护好自己,必要时及时报警求助,有受伤处应及时留存好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


  三、家暴受害人可以留存、收集哪些家暴证据?


  答:《规定》第六条列举常见的十种证据形式,并明确了证据标准,包括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报警回执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妇联等单位收到的求助记录等。


  例如:阮宁的陈述与其提交的报警回执、《治安调解协议书》、医院疾病证明及病历、《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彼此印证,可以认定张寒对阮宁实施了家庭暴力,阮宁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施暴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进一步明确,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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