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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怎么解决?

日期: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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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毅(13岁)系徐青(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金云未婚生育的儿子。据徐青陈述,其与金云曾于原告小毅出生后约定好:金云每月支付给小毅的抚养费为6000元,但金云从2014年5月起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且已失去了联系,寻找无果。


  在被告金云未付抚养费期间,徐青带着小毅寄居在娘家生活。徐青在照顾小毅的同时,也在照顾着自己的父母。徐青的哥哥与妹妹在外地生活,委托徐青照顾老人并给予相关劳务费,但这劳务费还不足以维持小毅与徐青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所以徐青另外向其哥哥与妹妹借用了些资金来支撑生活。


  目前徐青没有和自己的父母在一起生活,由于小毅尚年幼离不开徐青的照顾,因此徐青无法外出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小毅今年13岁,徐青无力承担他即将上初中读书的各项费用。为了小毅有更好的未来,徐青至法院诉请判决被告金云支付拖欠82个月的抚养费;判决被告金云自起诉日之后,继续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到小毅年满18周岁。


  二、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金云作为原告小毅的父亲,无论小毅是否其婚生子女,都理应负担小毅的抚养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金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小毅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5月至2021年3月的抚养费,合计492000元;被告金云应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小毅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毅年满18周岁,支付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的第一日。


  三、法官说法


  情侣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家庭赋予双方的责任应该积极去承担,而不是回避,抚养孩子是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


  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导致心理问题的概率要远大于正常家庭环境成长的孩子。很多非婚生子女从小就被歧视,导致性格扭曲、自卑、仇视社会,甚者将来也很难融入社会,严重者更会危害国家,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当父母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切实保护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价值导向。


  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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