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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患抑郁症未告知,算隐瞒重大疾病吗?

日期: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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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8岁的黄女士和相恋一年多的李先生走进婚姻殿堂,但黄女士不知道的是,自己的枕边人其实一直都有较为严重的抑郁症,并需要靠药物维持……


  黄女士和李先生于201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因黄女士常年在外打工,对李先生的情况了解不算多,两人恋爱期间见面次数有限,多是通过电话、视频的形式沟通交流。


  结婚后不久,黄女士发现李先生的精神状态偶尔有较大的异常,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2014年5月,李先生突然发病,试图自残,黄女士将其送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通过李先生的住院诊断记载,黄女士才了解到李先生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并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0年、2011年在该医院住院治疗。黄女士非常惊讶和气愤,认为李先生既然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就应该在婚前如实告知自己,李先生的这种隐瞒和欺骗行为伤害了两人的夫妻信任基础。黄女士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


  李先生却认为,双方是经亲戚介绍,彼此相互了解后才结婚的,虽然自己患有抑郁症,但依靠药物维持,病情比较稳定,只要双方多交流,感情是可以修复的。且现在自己发病了,需要黄女士照顾,黄女士却向自己提出离婚,希望法院给双方的婚姻一次挽回的机会。


  二、法院审理


  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前因重度抑郁症曾多次住院治疗,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其应在婚前如实告知黄女士。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患有严重抑郁症,系精神类疾病,治愈难度大,且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影响患者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属于重大疾病范畴。现根据黄女士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李先生隐瞒重大疾病,在结婚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终依法支持了黄女士的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三、法官说法


  当婚后发现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隐瞒时,这段婚姻将何去何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还规定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换言之,若伴侣有意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则配偶有权终止夫妻关系。


  哪些属于婚前应告知配偶的重大疾病呢?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民法典并未明确列举。在司法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具体而言,第一类是严重遗传性疾病,具体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第二类是指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第三类是精神疾病,具体是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对于除上述三种之外的其除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疾病以外,其他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判断并酌情确定,未来还有待于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综上,并非所有抑郁症都可以视为重大疾病。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也越来越大,抑郁症发病率逐渐增加,有些轻度抑郁症患者甚至自己都不知道患了抑郁症。所以,患抑郁症能否认定为“隐瞒重大疾病”而导致婚姻可撤销,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个案分析,根据抑郁症症状的轻重程度、患者是否在婚前就有诊断证明、患抑郁症是否足以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结婚的意思自由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撤销权是专属于撤销权人的法定形成权,撤销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如果经过各方调解双方能够放下心结,也可以选择不行使撤销权,继续维系双方的婚姻关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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