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事业务

为结婚购房,婚未结成房子怎么办?

日期: 2022-07-14
浏览次数: 2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一、案情简介


  小刘和小陈系大学同学,交往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为筹备结婚,二人以共同购买人名义购买斗门某房产,价款为77万元。其中,首付款20万元由小刘父亲出资,剩余57万元由小刘、小陈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案涉房屋的不动产预售登记记载预购方为小刘、小陈。自案涉房屋按揭供房之日起,均由小刘负责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一年后小陈与另一男子结婚。二人因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分歧较大,故小刘将前女友小陈诉至斗门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小陈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二、法院审理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小刘父亲支付,且根据还款记录,银行贷款每月由小刘偿还,故在小陈没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参与还贷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确认“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法院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原告小刘所有,被告小陈协助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男方出资以女方名义购房,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登记结婚是所附的生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刘父亲支付了案涉房产的首付款,小刘负责偿还每月按揭贷款,且双方确认小刘在商品房预售登记上加上小陈的名字,是为了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小刘希望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即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小刘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二百一十六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事人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首先推定为真实物权人,对此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作为一种法律拟制事实,登记表示的物权状态并不总是与真实物权状态相一致。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真实物权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人民法院方可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所证明的物权状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不动产物权的权属。


  在现实生活中,刚参加工作的子女缺乏经济能力,一般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为了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不会签订赠与合同,而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往往成为日后争议的焦点。为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建议父母子女间的赠与行为签订正式的赠与合同。


  同时,情侣恋爱期间购房的情况各不相同,法院需要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同居情况、购买房产的目的、双方日常资金往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情侣之间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对于房产、汽车等高价值财产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来源:(中国普法)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



Service / 相关服务
2024 - 02 - 21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离婚了却没谈拢探望权    频繁吵架导致孩子恐慌焦虑  一方诉至法院  法官怎样处理?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一、案情简介  2018年...
2024 - 01 - 30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夫妻离婚后,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可以以对方欠付经济款项为由抵扣孩子的抚养费吗?  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裁判吧  一、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和小红(化名)分别出生于2011年、2016年,...
2024 - 01 - 30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兄妹之间因探望父母而引发的家庭纠纷作出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一、案情回顾  男子金某将妹妹诉至法院,称年迈的父母与妹妹共同居住生活,但自己不知道父母的具体...
2024 - 01 - 18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昔日同学数十载未见,再次重逢双方一时冲动,女方意外怀孕生子,男方悔恨交加双方分手,女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孩子的亲生父亲告上法庭。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谁负担?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
免费法律咨询/预约律师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法律服务之具体收费,须与律师面议后确认
联系我们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
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1769821833@qq.com
分割线
关注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分割线
Copyright ©2017 马成律师团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