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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多次出轨,离婚时妻子如何主张赔偿

日期: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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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要与妻子闫女士离婚。闫女士同意离婚,但主张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婚外情,伤害了自己,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应当如何认定?离婚损害赔偿在什么时间内提出才有效?赔偿款应当如何支付?本期【你问我答】,由海淀区法官为你解答。


  问: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精神损害赔偿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其他重大过错。相较于原有婚姻法的内容,民法典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便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灵活地适用于审判实践中的各种情形。


  具体到上述案件中,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黄先生已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据此可以认定黄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闫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结合过错程度以及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问: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答:对于重大过错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行缩限解释。首先,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违反上述夫妻义务的行为;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


  审判实践中,如果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是否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


  问:如果过错方的行为能够得到认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何种形式的损害赔偿?


  答: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审判实践中,法官会综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问:离婚损害赔偿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如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5)如当事人为协议离婚的,除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外,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离婚损害的提出主体是否有特殊限制?


  答: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提出的主体仅限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过错方无权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则双方均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过错方应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总而言之,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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