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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轨有私生子,起诉女方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法院判了

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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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于2011年冬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婚后,被告罗某于2012年5月左右外出务工。2013年被告罗某返回家中时,发现原告刘某与其他异性同居并生育小孩,遂继续外出务工不再返回,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双方谈婚时,原告刘某在双方家人及介绍人见证下,向被告罗某支付了现金3万元,未出具借条。2020年10月,原告刘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罗某归还3.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婚前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数月后被告外出务工,双方长期缺乏沟通交流,未培养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2013年年中,被告罗某发现原告刘某与另一女性交往并生育小孩后,便不再与原告刘某往来,双方分居至今,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原告刘某向被告罗某支付的现金3万元,系其在双方谈婚时在双方家人及介绍人见证下支付,原告刘某主张该款系借款,但未提交双方之间就该款存在借贷意思表示的借据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结合该款支付的特定时间和环境,该院认定该款系原告刘某按照习俗给付给被告罗某的彩礼。原告刘某主张被告罗某父亲在原、被告婚后向其索要了1000元用于被告罗某与前夫生育的小孩治病,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存在且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款项存在借贷意思表示,该院对此不予认定。


      原告刘某向被告罗某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且无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原告生活困难,结合原告刘某与其他女性交往并生育小孩的过错情节,该院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罗某归还3.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并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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