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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茹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两小孩随被告文某某共同生活。
原告茹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及被告文某某有家暴行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抚养一个小孩。经法院审理查明,茹某某与文某某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大女儿已年满十二周岁,小儿子年近十周岁,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发生过肢体冲突,茹某某在2018年曾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回起诉,双方从2018年开始分居至今。被告文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两个小孩应由其抚养。
鉴于双方对离婚态度一致,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原告主张抚养一个小孩,而被告主张两个小孩均由其抚养,考虑到原、被告婚生大女儿已年满十二周岁,小儿子也年近十周岁,法官在问询了两小孩的意见后,两小孩均表示不愿意随原告茹某某共同生活,而是希望随被告文某某共同生活,原因是原告茹某某未尽到做母亲的义务,两小孩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有一定的认知能力,选择随被告文某某共同生活完全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在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两小孩中年龄最小的也年近十周岁,法官考虑到两小孩的真实意愿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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