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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外嫁女请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法院予以支持

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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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判决原告唐某享有与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某村民小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原告唐某于1986年出生在被告住所地,其与父母等参与了被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唐某外嫁后,于2010年离婚,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2014年,被告的部分田地被政府征收。2018年,被告就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制定了分配方案(其中外嫁女不计入人数)。2019年2月,被告按照该分配方案向本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了征地补偿款。原告唐某未分得补偿款,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享有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另查明,原告唐某系失地农民,每月从东安县白牙市镇政府领取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唐某是否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有与本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原告唐某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被告处,并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被告的土地,原告自出生后自动取得了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唐某2010年离婚,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在被告处承包的土地仍是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此外,原告唐某每月从东安县白牙市镇政府领取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费。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唐某仍然属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作为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当享有与被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份额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故法院判决原告唐某享有与被告东安县白牙市镇某村民小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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