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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放弃探望权 法院:协议部分无效可探望

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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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谢先生与董女士协议离婚,约定谢先生放弃孩子探望权,可是离婚一年多谢先生后悔了,放弃部分是否有效,是否可再行使探望权?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谢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放学后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并于次日下午5时前将小谢送回被告董女士处;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谢先生均有一半时间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


      据了解,董女士与谢先生原是夫妻关系。二人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第二年婚生一子小谢。但后来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执,甚至殴打。2018年5月,二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谢随母亲董女士生活,费用由董女士自担,谢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并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离婚后一年多,谢先生按照合同的约定,未看望孩子,但随后由于想孩子,其便多次联系前妻董女士,要求探望孩子,但均遭到对方的坚决拒绝。无奈之下,2020年5月初,谢先生将前妻董女士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要求每周周六上午9时可以将儿子小谢接回家,次日上午9时前再送回至被告处,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享有与小谢共同相处假期一半时间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探望权的中止与否,需要当事人提出请求,然后由法院依法作出,且还得在特定的条件下,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才可作出暂时停止对方探望权的行使。本案中,谢先生作为小谢的父亲,在协议离婚中约定了“谢先生自愿放弃探望权”,但该协议部分剥夺了其法定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原告谢先生要求探望婚生子小谢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但对小谢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应当本着有利于小谢学习生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据此,法院遂判决谢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放学后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并于次日下午5时前将小谢送回被告董女士处;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谢先生均有一半时间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


      判决后,经法官再次释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义务。探望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属于法定的权利,离婚双方不能任意处置,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的,其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即使约定有关放弃探望权的条款,但其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此约定无效。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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