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婚姻诉讼业务

恋爱中给对方家属的钱,能否认定彩礼并要求返还

日期: 2020-06-16
浏览次数: 48

(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自古以来,美丽的爱情故事总是让人心向往之。一生一世一双人,也是不少人心目中的理想爱情。然而现实生活中,当爱情回归到生活本身,无论是生活习惯,还是生活观念上的不一致,都可能让最初互相钦慕的两人,分道扬镳。

      这时,花前月下时我送过你的首饰,探望家人时我带去的礼品,甚至是我为了表现爱你的出手大方,现在又如何一一处理呢?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陈女士于几年前相识,两人此前均有过婚史。双方相识后,相处愉快,决定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

      交往期间,张先生多次与陈女士的家人见面,给予陈女士家人钱款,并分别给予陈女士的兄弟价值千元的礼品。此外,恋爱过程中,张先生还为陈女士购买了近万元的首饰、服装等。陈女士儿子结婚时,张先生又向陈女士的儿子,送了十万元礼金。

      后来张先生与陈女士感情不和,陈女士提出分手。张先生认为,自己之前给付陈女士及其家人的财物和钱款,都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属于彩礼,现双方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成就,陈女士应就上述财物价值和钱款,进行返还。张先生与陈女士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陈女系恋爱关系,张先生赠与陈女士的财物应作区分:

      1、从张先生为陈女士本人购买的物品种类、价值判断,应视为男女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赠送的礼物。

      2、张先生给付陈女士亲属的金钱数额和财物价值亦非固定且数额不大,亦认定为促进双方感情的赠与更符合常理。上述财物不属于彩礼。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旦给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张先生主张陈女士在恋爱关系终结后,返还上述财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对于张先生给付陈女士之子十万元的性质,恋爱期间,张先生年收入十万元左右。十万元相当于张先生一年的收入,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大额金钱,且明显有别于通常随礼金额。该十万元是张先生以改口费名义给付陈女士之子,与通常老年人缔结婚姻中给付彩礼的对象不相冲突。而且从给付时间上看,双方从确定恋爱关系至给付十万元时,长期共同居住,认定双方进入商定结婚事宜阶段更为合理。综上,法院确认该十万元是彩礼。

      考虑到彩礼十万元相当于张先生一年收入,结合二人共同生活半年有余的实际情况,法院对张先生请求陈女士返还十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酌情判决由陈女士返还张先生彩礼四万元。


      一、彩礼是什么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彩礼应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赠与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某些物品相区别。对于双方交往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物品以及向其亲属给付金钱、财物,应结合物品种类、价值以及给付亲属的金钱数额判断,如财物价值并非固定且数额不大,且物品种类亦无明显特殊,应属于男女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赠送的礼物,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二、给付及接受彩礼的对象

      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三、关于彩礼的主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解释》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正如前面所讲的那样,对于彩礼问题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本条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

      对于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与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一致的。


      (来源:门头沟法院)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或是了解深圳婚姻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1769821833

Service / 相关服务
2024 - 04 - 01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当离婚没离掉暴力,  当不顾禁令屡屡纠缠,  香洲法院果断“出手”!  这次,不只是拘留!  2024年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香洲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
2024 - 04 - 01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遭遇家庭暴力  离婚时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郝美(化名)与甄俊(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星期后确定恋...
2024 - 04 - 01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离婚后,在已经约定好  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  因生活成本增加,  抚养一方能否要求  在原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抚养费呢?  来看看乐昌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24 - 02 - 21
(以下是由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杨婧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离婚了却没谈拢探望权    频繁吵架导致孩子恐慌焦虑  一方诉至法院  法官怎样处理?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一、案情简介  2018年...
免费法律咨询/预约律师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法律服务之具体收费,须与律师面议后确认
联系我们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
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138-2431-6788  0755-26224981
1769821833@qq.com
分割线
关注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分割线
Copyright ©2017 马成律师团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