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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包括家产。”这一纸协议,没有起到约束江某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作用,靳某在感情破裂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江某离婚并请求赔偿。5月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通过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江某补偿原告靳某现金120000元,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原告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9年在内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于2010年生育一子。2012年7月,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签下《夫妻协议书》,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包括家产。其后,男方又再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一女性同居并孕育一子。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
庭审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汽车两辆一辆归原告所有,一辆归被告所有,房屋一座双方放弃分割赠与长子;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补偿原告120000元,自2020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四年付清。
法官说法: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纯洁和稳定,以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协议。忠诚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且协议只对夫妻双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做约定,而不限制和排除夫妻其他人身自由权利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支持的同时,要区分情况对待,如果赔偿协议的履行会给一方的生活带来困难的,法官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适当减少。
(内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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