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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向丈夫借钱 上海一中院判定:离婚后仍需偿还

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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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妻子在婚内向丈夫借钱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个人归还,离婚后妻子却否认该笔借款的发生,丈夫无奈之下提起诉讼。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该情形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后借款方应按照约定以其个人财产向出借方偿付借款。


      夫妻之间的“江湖”救急

      李伟和孙檬二人在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虽膝下无子,但还是一起历经了租房、买房、购车等人生大事。可惜的是,二人终究未能携手白头,从争吵到分居,最终于2016年10月2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是离了,但夫妻生活多年累积下的财产却总是说不清楚,二人再次闹到不可开交,这其中就有一笔36万元的婚内借款。李伟认为这是当时孙檬向案外人孟俊借款36万元后,孙檬请求李伟替她归还的,孙檬为此还给李伟出具了好几份还款承诺书,现在离婚了,孙檬也应该按约定还给自己。可孙檬却不这样认为,她称自己不存在欠案外人钱的问题,更没有拿到过李伟的36万元去还给案外人。

      争执之下,李伟于2018年5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孙檬归还以借款名义骗取的本金36万元并偿付利息,并提交了借条、情况说明、承诺书、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孙檬向自己借钱的事实。而孙檬则提交了案外人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孙檬确因父亲生病需用钱而曾向李伟借款,李伟即与案外人串通逼孙檬写了借条、情况说明等内容的字据,但孙檬实际只通过案外人拿到了5万元,并非借条所指向的3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借款情况发生在2013年,此时双方分居已有四年,李伟也一直表示因与孙檬在经济问题上产生纠纷,故与孙檬产生矛盾,双方为此分居并致夫妻关系破裂,而当时李伟再因孙檬的要求代孙檬先行归还案外人借款36万元,与李伟描述的双方之间的矛盾关系不相符合。李伟只提供了孙檬的借条、李伟本人及其公司员工向案外人支付钱款的转账记录,并未提供孙檬实际收到案外人借款的相关证明,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一审法院对李伟的诉请不予支持。李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婚姻存续期间有财产约定离婚后从约定

      婚都离了,该如何证明自己在婚内确实替如今的前妻还了钱,一审的败诉加重了李伟的苦闷。为了证明孙檬借款的真实情况,李伟在一审结束后苦苦搜寻,终于找到四份有力的新证据,分别是其公司职工夏某的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警方接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伟二审提供的上述证据与他在一审中提交的借条、孙檬自书、案外人孟俊签字确认的承诺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互相印证,其证据效力可予认定,故可以认定李伟应孙檬的要求,代孙檬归还了其所欠案外人的36万元。而孙檬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在诉讼中主张其向案外人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二审认为李伟代孙檬还款的事实虽然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此时已分居多年且有经济纠纷,孙檬亦多次出具承诺书,承诺要向李伟归还,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此外,李伟称其代孙檬向案外人还款36万元是受到了孙檬与案外人的欺诈,故还要求孙檬偿付36万元的利息。上海一中院认为,孙檬所出具的承诺书中并未表示要向李伟支付利息,且李伟对其主张的欺诈并未充分举证予以证明,考虑到虽然双方当时已经分居,但仍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也未曾约定过利息,故对李伟要求孙檬支付36万元的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一中院改判孙檬向李伟偿付36万元借款。


      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兼本案审判长、主审法官郭海云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原则,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虽然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但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处分本质上仍是合同性质,应当充分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夫妻双方对双方共有财产、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了约定和确认的,应当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因此在本案中,无论李伟用以归还孙檬对外欠款的36万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孙檬明确要向李伟归还该代付的36万元的情形下,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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