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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设离婚冷静期给婚姻一个机会

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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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审议尚未开始,一些嗅觉灵敏的人士,就又开始在自媒体上炒作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对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了。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草案中所涉及的条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有论者认为,该条文可能干涉婚姻自由,不利于保障妇女权益。


  婚姻的确是人类最令人一言难尽的设计。过去讲“合两姓之好”,往往强调“门当户对”;现在讲“婚姻自由”,甚至宣称“好聚好散”。在近代社会之后,凭借先进工业技术和发达生产力的赋能,个人改造自然、创造财富的机会和能力都大大增加,个人主义兴起,女权主义也开始流行。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之上,现代婚姻制度逐渐更加尊重个人自主,把婚姻看做奠基在个人自愿和自由基础上的“契约”。婚姻生活中男女的平等,婚姻生活的质量,个人在婚姻中的幸福感、获得感,成为婚姻双方越来越重视的问题。


  尊重婚姻中的“个体”,当然是社会进步的重要特征。参与社会、创造财富的机会与能力增强,也使得无论男女都可能具有不依赖于婚姻或家庭而独自生活的基础。但婚姻真的仅仅是两个了无牵挂“原子”的结合,而且能够“分离”自如吗?恐怕即便在世外桃源,也很难看到一桩如此纯粹的婚姻。无论古今,大多数时候,婚姻都是一头系着家族,另一头系着子女;一边说着暖人情话,一边想着柴米油盐。这是因为婚姻结成家庭,组织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并进行人口再生产,迄今依然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人类延续的前提。没有了婚姻,就没有大部分家庭,人类社会就会出大问题。即便是现代社会、后现代社会,个人不用那么在乎婚姻,也只是问题的一个面向。先不说人类喜欢群居、需要情感交流和精神抚慰的特性;从社会来看,婚姻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并未有根本性削弱。在现代社会昂贵的生活成本面前,家庭显然具有更大抗风险能力,依然是比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更贴心的第一道保障;从子女成长环境来看,大量研究表明,由夫妻构成的传统家庭或原生家庭,更有利于子女教育和减少犯罪。可以说,婚姻稳、家庭和,方能社会安。


  事实上,给婚姻设置“条件”或者冷静期,虽然近年来我国各地有颇多实践,但却并非原创;即使在欧美国家,为离婚设计一段长达数月至半年等候期的安排同样屡见不鲜。婚姻意味着责任,责任意味着人的合作、成长和成熟。少数人追求“自由”的“权利”当然要保障,但从国家和社会而言,家庭的不稳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影响人的全面发展。想象一下,如果人人都是“巨婴”,那样的社会该多可怕。


  所以,在离婚率有走高趋势的情况下,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婚姻,为离婚设置适当的前提条件,当然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这完全不同于旧社会那种买卖或者包办婚姻中对“婚姻自由”的践踏,而恰恰是提醒每一位成年公民或社会成员什么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自由的前提是“理性”,自由的限制是“责任”;真正的自由,应该是能在理性状态下结合各种因素做出审慎判断的状态,并且不能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事实上,对离婚纠纷的统计表明,第一位的离婚原因,却是生活琐事,里面充斥着“情绪”和“任性”,恰恰缺乏真正的“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中让离婚者冷静一下,难道不是立法者明智的制度设计吗?当然,由于立法尚未通过,条文还可以继续完善。比如,对于骗婚、家暴、一方坚持离婚且有正当理由等情形,可以设计一些制度上的例外。同时也要认识到,婚姻虽然首先是“个人”的事,但也关系到父母、子女,甚至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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