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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送出”的房子,离婚还能讨回吗?

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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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12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漫画) 结婚前“赠”给老婆的房子,离婚时还能讨回来吗?男子签下《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个人婚前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不能撤销?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婚前财产协议》引发的官司,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婚前财产协议》不能撤销,讼争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的判决也给那些热恋中的人提了个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人生如棋,落子无悔!


  事件 结婚前“慷慨送房”,离婚时“闹上法庭”

  原来,小刚和小朵曾是一对甜蜜恋人,后来,他们二人决定结婚。结婚前,二人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小刚名下所有的个人房产婚后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后二人逐渐发现彼此“不合适”,双方性格差异巨大,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决定离婚。

  夫妻闹离婚,孩子归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割?针对这些问题,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为此,小刚将小朵起诉至法院。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他们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小刚婚前的个人财产如何处理。

  针对小刚的婚前房产归谁的问题,小刚主张,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小刚名下婚前房产在婚后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是将小刚所有的房产的一半产权赠与小朵,但是,该赠与至今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发生权利转移,所以小刚有权撤销赠与。小刚还说,他在一审中已经实施了撤销赠与的行为并通知了小朵,所以该赠与已经撤销。

  小刚认为,赠与合同并不存在“法定撤销条件”,只要不是公益赠与和公证赠与,均可在权利转移前无条件撤销。

  但是,小朵却反驳说,《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协议,其关于房产的约定与行为双方主体的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依附性,其一经作出立即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无需另行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判决:婚前协议不能撤销,房子应为共同财产

  经审理,厦门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合同。小刚主张已向小朵发出撤销赠与房产的通知,请求撤销《婚前财产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讼争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的精神,本案涉案房产来源于小刚婚前个人财产,并由其婚前全额出资购得讼争房产,在具体分割处理讼争房产时,应适当考虑小刚的权益,亦符合公平原则。

  结合小刚的出资情况,法院酌定讼争房产按7:3比例分割,即小刚分得70%,小朵分得30%。讼争房产归小刚所有,小刚应向小朵补偿支付讼争房产现有价值的30%。


  法官说法

  《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合同

  法官分析说,本案《婚前财产协议》不是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仅适用于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也即将100%产权份额赠与另一方),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法官还说,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三种作为可供夫妻双方约定选择的婚姻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约定财产制对内法律效力的规定。依据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签订的书面协议就其名下的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未要求以夫妻双方办理物权变动手续为条件,也未赋予一方可以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


  相关案例

  送房给儿子还能讨回吗?

  父亲怒告儿子,要收回自己送给儿子的房产。此前,厦门中院曾审理这样一起父子之间的官司,最终判决撤销老人对儿子价值几千万元店面的赠与。

  原来,老林(化名)是一位八旬老人,早年曾在厦门经商,所以在厦门黄金地段购买了一排店面,共有六间。尽管老林有多个子女,但出于对大儿子的爱,老林把这一排店面全部赠与并登记到大儿子大林的名下。而且,老林还把自己创办的公司交给大林管理。然而,几年前,大林在菲律宾把父亲和弟弟妹妹全部告上法庭。

  老林说,大林不但伪造他的签名,在菲律宾起诉他,企图侵占父亲老林公司股权,而且大林还伪造签名,出具伪造声明,企图侵占老林公司的财产。更严重的是,大林竟在菲律宾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起诉老林及其小儿子小林和女儿犯有伪造公文罪。

  儿子控告父亲犯罪,父亲一怒之下,向厦门中院递交诉状,他起诉请求撤销自己对大儿子的六个店面的赠与。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老人的诉求,判决撤销老林对大林的店面赠与,并要求大林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老林名下。

  法官提醒说,如果子女实际实施了不孝的行为,对父母在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父母有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来源: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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