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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终结:分手也要分“钱”

日期: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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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传统婚姻诉讼、传统婚姻非诉、财富继承、涉港澳台婚姻家事及涉外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


  恋爱中的人渴望着相濡以沫,携手终身,总想为对方付出一切,感情也好,金钱也罢,为对方付出甘之如饴。然而,当爱情褪去色彩,当爱人成为前任,感情或可以交给时间慢慢冲淡,付出的金钱和财产又该怎么算?恋爱期间的借款需要还吗?婚前共同购房,分手时怎么处理?未走进婚姻殿堂,给出去的彩礼还能否要求返还?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以案释法对恋爱期间的那些“钱”的事儿做出温馨提示。


  恋人间的借款:该还也得还

  小娜与小磊2012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小娜称恋爱期间小磊以周转生意为由向其借款60万元,后偿还3万元。2015年7月,小磊向小娜出具借条,承诺到期偿还,然而,到期后小磊并未履行还款承诺。小娜多次催要无果,将小磊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57万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小娜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转账记录。借条内容显示“今小磊从小娜处借款60万元,已还3万元,剩下57万元于2015年10月前还清。2015年7月30日,借款人小磊”。小娜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记载,小娜通过手机转账方式于2014年至2015年间陆续向小磊转账60万元。小磊认可转账记录,但称其与小娜原是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相互转账,其并未向小娜借款,双方本来打算2015年8月举行婚礼,但在婚礼前几天小娜带着几个人强迫其写了这张借条。但就胁迫一事,小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娜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与小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娜已向小磊交付了借款,小磊作为借款方应履行还款义务,小磊至今未偿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小磊称借条是在受到小娜的胁迫下出具,未提供证据,对此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令小磊偿还小娜借款5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恋人之间相互转账非常普遍,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主张转账为借款并提起诉讼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涉及恋爱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恋人之间也有不少基于情感原因向对方写下借条,但实际并未发生借款的情况,此类案件借贷关系认定较为复杂。恋爱关系期间的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一般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就借贷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方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据尤为重要。恋人之间的借款,最好通过转账等方式留痕,同时注意保留好银行的流水和交易记录;如果需要支付大额现金,则应该保留好银行的提款记录,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


  婚前共同购房:该分也得分

  周洋与李婷自大学期间开始交往,2015年两人分手。2012年10月,双方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房屋一套,因周洋当时不具备购买房屋资格,二人商议以李婷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周洋支付首付款1588519元、购房款160000元,李婷支付剩余房款440000元,房屋登记在李婷名下。2016年6月30日,周洋在取得购房资格后,与李婷联系办理房屋过户,但李婷置之不理。周洋称其发现李婷通过中介公司拟将上述房屋进行出售,周洋认为,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李婷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前女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周洋占78.3%权属份额,李婷占21.7%权属份额。

  李婷则称,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周洋无权分割,而且周洋支付的购房款是对其的赠与,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周洋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二人均表示双方原计划结婚,购买的房屋打算用作婚房,但后来因为感情原因分手,双方分手后房屋一直由李婷居住。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洋与周某在处于恋爱关系期间共同出资并以周某名义购买了海淀区房屋一套,是具有婚意的共同购置财产的行为。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并因矛盾结束恋爱关系,房屋购置目的已无法实现,虽然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李婷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产权,李婷协助周洋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恋爱期间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汽车及家具等,应视为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出资额、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予以处理。为了避免将来出现纠纷恋爱期间共同买房要慎重,可以事先要签订出资协议,约定一下各自所占份额,同时也要对房子的出资情况如银行转账记录、交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做好保留。


  婚前给的彩礼:该退也得退

  李文与张霞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确定恋爱关系并决定结婚。李文称,确定结婚后其照张霞要求花费226856.9元购买SUV轿车一辆作为给张霞的结婚彩礼。因其与张霞在北京无购车资格,便将所购车辆登记在张霞母亲王某名下。购车后不久,双方因性格等原因决定分手,李文向张霞提出,如不结婚便返还所购车辆费用,但张霞拒不返还。无奈之下,李文将张霞及其母亲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霞及其母亲返还婚约彩礼费232983.79元。

  张霞和其母亲在庭审中辩称,李文与张霞之间并无婚约,李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涉案车辆也不是婚约彩礼。因二人交往时间比较长,期间李文多次提到分手,购车前,李文又向张霞提出分手,此次是为弥补感情提出给张霞买车。而且,在买车时使用王某名下旧车折抵8000元,因此新买的车也有王某的权益,应该先分割再进行处置。车过使用已经折旧,也不应该按照新车价格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文为张霞母亲购买车辆,鉴于其所支付购车款项数额较大,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中国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车辆价值等综合分析,购车款项应属李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出,具备彩礼性质。张霞及其母亲虽主张李文的出资行为是对张霞的赠与,且赠与的是车辆,即使涉及返还,应综合考虑李文提出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情形,并应扣除王某旧车折抵价款以及车辆折旧部分之后,才能将车辆价值予以分割处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李文与张霞已结束恋爱关系,未能缔结婚姻,李文有权主张对方返还其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相应支出,关于应返还款项数额,应根据李文为购置涉案车辆实际支出费用予以判定。最终,法院判定返还购车款232983.79元。


  法官提醒:

  婚前给付彩礼现象是一种习俗,在我国很多地区比较盛行。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另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时,可将女方和实际收受人列为共同被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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