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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配偶诉赔拆迁利益获支持

日期: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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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尹某与齐某2007年结婚,两年后,丈夫齐某之父代表全家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尹某与齐某及其父母、弟弟五人均为被安置人,每人享有63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及其他安置利益若干。2013年2月,齐家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回迁房四套,登记至齐某之父名下。2014年,尹某与齐某离婚,因当时未处理拆迁所涉相关财产,她于同年再次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起诉,请求法院将其中一套房屋判归自己或将自己所享有的份额析出。最终法院认定优惠购房价值与房屋评估市场价值之间的差价作为优惠安置利益,判决其他四名被告对尹某进行补偿。


  法律提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妇女离婚后依法追索拆迁补偿利益的案例。作为拆迁过程中的被安置人,离异妇女按照拆迁政策应该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得到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因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收益中属于夫妻的份额,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予以分割。而因为离婚案件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财产,当事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予以解决,但该权利并不因离婚而消灭。离异后女方仍可依据相关拆迁政策主张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是尹某能否凭借相关优惠购房面积取得相应的补偿。优惠购房权具有一定的附从性,是特定主体之间基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所产生的,其权利性质属于债权,而非物权,不具有永久性,会随着拆迁安置的终结而终止。

  本案中,宅基地上共同居住人在拆迁过程中,基于户籍关系和婚姻关系而取得优惠购房面积,其虽不能以此为依据取得安置房的物权,但因拆迁安置房屋的优惠购房价低于市场上的商品房,安置人可以凭此购买到价格低廉的安置房屋,因此优惠购房权本身是有价值存在的,相关权利人可以据此享有与其相应的安置利益,若被拆迁人擅自使用了其他人的优惠购房面积,使用人应该对被使用人予以折价补偿。尹某与齐某离婚,有权要求析产分割相关共有权益,在被告不能证明是谁使用了原告尹某优惠购房面积的前提下,全体被告作为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应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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