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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成真了

日期: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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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秀琴与董青松,均在上海一家大型外资企业工作。两人因系同事,不仅同姓,而且年龄一般大,又有着相同的志趣和爱好,在共同的工作中,两人彼此吸引,互生爱意,于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10月1日国庆节登记结婚。


  为购学区房“假离婚”

  2011年上半年,当时处于热恋中的董青松与董秀琴有了结婚的计划。董秀琴当时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这个房屋比较小,做婚房不太适合,两人就商量通过按揭的方式共同在上海购置一套婚房。因董秀琴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两人商量后,由董青松于当年7月12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以213万余元价格在上海市宝山区的繁华地段购买了房屋一套,其中董秀琴出资5万元,其余首付款为董青松父母出资。同年8月,以董青松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39.7万元、商业银行贷款109.3万元。截止到2017年12月1日,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归还14万余元,商业贷款本息合计归还80.9万余元,尚余商业贷款本金55万余元、公积金贷款本金34万余元。

  2013年12月,因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董青松的父母出资5万元,董青松夫妻出资2.5万元,以董青松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车位,只是合同上签署的价格为11.5万元。

  到了2014年下半年,家中的经济条件明显好转,董青松、董秀琴就将生孩子的事提上了日程。让他们兴奋的是,2015年8月,董秀琴诞下一对龙凤胎。

  为了让一双儿女将来都能上重点小学,夫妇二人协商在一所重点学校的辖区内购买一套学区房。由于恋爱时董秀琴名下已有一套房产,而婚前又以董青松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婚房,根据政策,夫妇俩再购学区房的税费和贷款利率都会有所提高。

  为省下这笔钱,心急冲动的董青松和董秀琴上演了一场“离婚”的闹剧。两人决定办理“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并约定先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然后由董秀琴出售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董秀琴名下无房后,再以董秀琴个人名义购买学区房,等买完学区房后再复婚。

  2016年8月30日,董青松、董秀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协议时,看到离婚协议上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写着“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的时候,董秀琴有过一丝的犹豫,因为分割协议上写明,由夫妻二人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和车库分给董青松。董青松便极力劝说道:“这只是假离婚,待学区房购买好后我们再复婚。这个协议只是为了能顺利假离婚签订的,不作数的。”在董青松的一番劝说之下,董秀琴最终签字了。离婚手续办得很顺利,两人的婚姻关系也随之画上了句号。

  在离婚登记之后,董秀琴将她婚前的房屋出售,并以她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学区房。而董青松也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车库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了。


  弄假成真

  学区房购买好后,董秀琴就多次催促董青松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可是,董青松每次都是轻描淡写搪塞道:“最近比较忙,这事不急,待清闲一点,我们就会办理复婚手续。”可是,时间长了,催促的次数多了,见董青松依然没有复婚的意思,董秀琴心中有了一种不祥的预兆。于是,董秀琴再一次提出复婚,且面对董青松的敷衍坚决不同意,两人第一次发生了争吵。情急之下,董青松脱口而出:“我们已经没有了夫妻感情了,我不会和你复婚的!”

  说好的“假离婚”,却不承想遭遇了丈夫的变卦。面对董青松的反悔,董秀琴一下子惊呆了。婚姻无法挽回了,但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没分割。董秀琴又找到了董青松,要求对董青松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及车库进行分割。可董青松回敬说:“离婚协议上写得明明白白,‘婚后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我们已经没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了,你应当立即从我这里搬走!”

  于是,董秀琴便找到律师,希望律师帮自己讨回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律师经过分析后,建议道:“假离婚,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协议上也已经写得清清楚楚,除非要有足够过硬的证据,否则要想推翻离婚协议绝非易事。这场官司风险很大,很可能会输了官司还要赔上诉讼费和律师费,建议慎重决定。”

  “我吞不下这口气,也不服这个输。”在律师的指点下,董秀琴开始收集证据。证据收集后,董秀琴在律师的带领下,于2017年11月15日来到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董青松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及车库。


  昔日恩爱夫妇对簿公堂

  法庭上,董秀琴诉称:我和董青松为购买学区房减少税费和降低贷款利率而办理离婚登记,但离婚至今双方仍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离婚登记后我已出售了婚前的小房子,并以个人名义购置一套房产。但董青松迟迟不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证和复婚,也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和车位。我认为,双方是为购买学区房而办理的假离婚,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但实际是离婚时财产并未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对系争房屋和车位进行依法分割。

  面对董秀琴的起诉,董青松辩称:双方是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并非假离婚。离婚后虽然还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为了方便照顾两个小孩。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是自愿的,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我名下的房屋系我婚前购买,贷款情况属实,但首付款均为我支付,董秀琴并未出资5万元。结婚后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在开庭前我已经将产权登记在我名下,目前产权十分明晰,属于我个人婚前财产。结婚后虽然董秀琴参与还贷,但在离婚时已经分割清楚。综上,不同意董秀琴的诉请。


  法院判决财产重新分割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董秀琴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房屋,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董青松的微信聊天记录、董青松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董秀琴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董秀琴、董青松的生活现状,本院对董秀琴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董秀琴、董青松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因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对系争房屋作出有效分割,董青松在开庭前也将产证办理在自己名下,现结合系争房屋的登记现状,本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归董青松所有,由董青松对董秀琴支付的首付款、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予以补偿。董秀琴、董青松在登记离婚之后,虽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董秀琴自认双方经济开始相互独立,故登记离婚之后的还贷应视为董青松个人的还款。至于董秀琴称婚前双方财产已经混同,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系争车位。本案中,系争车位虽然也以董青松名义购买,但购买于结婚之后,故本院认为系争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董秀琴提出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董秀琴自认主要钱款系董青松父母支付,董青松父母的出资部分作为董青松对系争车位的出资贡献因素,在分割系争车位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考虑系争房屋及车位的市值、贷款、董秀琴、董青松的贡献以及离婚案件中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本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剩余贷款由董青松予以清偿,董青松支付董秀琴财产折价款95万元。

  2018年9月19日,宝山区法院依照《物权法》第99条、《婚姻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10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董青松承担,董青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秀琴上述财产折价款95万元。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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