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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防媳婿”条款须理性看待

日期: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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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中华遗嘱库发布了《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其中《白皮书(广东篇)》显示,有99.92%的广东老年人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即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3月25日广州日报)


  99.92%的广东老年人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看起来即便成为了“一家人”,依然没把儿媳女婿当做自家人,这让一些儿媳和女婿满腹怨言。


  实则不然。在中华遗嘱库所登记的遗嘱中,处理财产均以不动产为主,占比高达99.75%,其次是银行存款。这充分说明,目前人们订立遗嘱仍然以处理不动产的继承为主要目的。老人们辛苦一生挣下的房产自然不愿意他人染指,尤其在离婚率不断走高、财产继承纠纷案件持续上升的现实情况下,通过遗嘱不让没有血缘关系的离婚的儿媳女婿分得自己的财产,也是防止纠纷、避免家庭财产损失的有效方法,完全可以理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老年人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那么遗产就按照法定规定进行继承,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到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儿媳、女婿就可以瓜分配偶继承来的遗产。但如果老年人留下了遗嘱,明确表示遗产只归子女一方所有的话,那么子女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子女离婚,儿媳女婿并不能分割这些配偶继承来的遗产。可见老人立遗嘱明确遗产归属,从法规上和情理上并无不妥,是其正当权利。


  实际上,这只是一种预防措施。《继承法》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换言之,假如子女没有离婚,或者丧偶儿媳、女婿对老人尽了孝道,尽心赡养,则还是可以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利益的。


  由此延伸开来,无论老人的遗属对何人有利,有何私心,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立下了有效法律遗嘱,都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法主张,都不能抹杀老人群体法治观念与文明思想的进步。


  长期以来,国人忌讳谈论死亡,老年人尤甚,很多人不愿意使用或放弃了遗嘱权利,还有些人遗嘱权利使用不当,留下无效遗嘱,给家庭和后代留下诸多纷争,影响家庭和睦和亲情传承。如今,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的老年人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至71.26岁,立遗嘱人群逐步呈现年轻化趋势。越来越多的人日益认识到遗嘱必要性,接受提前订立遗嘱的做法,折射了民众生命观念的开明转变,更折射了社会文明的可喜进步,这才是遗嘱库白皮书的最大看点。而遗嘱“防媳婿”条款只是其中的一个剖面,须理性看待。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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