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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遗嘱属于何种性质的遗嘱

日期: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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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因患重病,想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李某用自己电脑写好遗嘱并打印出来,在遗嘱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


  【分歧】

  对于李某自己打印的该份遗嘱的性质认定,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该份遗嘱为自书遗嘱,理由是该份遗嘱是李某自己书写。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该份遗嘱为代书遗嘱,理由是该份遗嘱是机打的,不是李某手写。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该份遗嘱在形式上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不属于法定五种遗嘱的形式,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视为自书遗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该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

  上述五种遗嘱形式并没有包括本文中所说的用电脑打印的方式。但不可否认,电脑书写已经逐步取代笔墨书写,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对立遗嘱人自己电脑上打字并打印出来的遗嘱,该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打印的遗嘱不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见,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书写或者打印,并由见证人在场并签名。李某自己打印无见证人显然不符合,故不属于代书遗嘱。

  而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在形式上要求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强调的是书写,显然李某的遗嘱在形式上也不符合,不能直接归结于自书遗嘱。笔者认为,不管是立遗嘱人自己亲自操作电脑打印遗嘱,还是委托他人代为打印所立的遗嘱,只要该份遗嘱能真实表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且打印出来的遗嘱经过立遗嘱人校对确认无误,皆可认定为自书遗嘱。根据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立遗嘱人只需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最后注明年、月、日即可,无需见证人或者打印者的签名。本案中李某虽然生病,却可以自己电脑书写,具有操作计算机的能力,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将其打印的遗嘱视为自书遗嘱认定。

  综上,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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